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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和管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1 08:36:25 人浏览

导读:

内容提示: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公开服务制度和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挂牌服务实行定期报告和年度审验制度个人求职登记须知用人单位登记须知职业介绍工作人员服务守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各地劳动部门要在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当

内容提示: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

公开服务制度和收费标准

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挂牌服务

实行定期报告和年度审验制度

个人求职登记须知

用人单位登记须知

职业介绍工作人员服务守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

各地劳动部门要在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当地劳动力市场的基础上,对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单位要严格审查其开办条件,并由专人负责进行实地考察,符合开办条件的,方可进行审批。

(二)公开服务制度和收费标准

为保证职业介绍服务制度和收费标准公开,审批单位在发放《职业介绍许可证》时,应向申请单位提供以下资料(其中2、3、4、5要求其在工作场所公开张贴):

1. 有关劳动就业和职业介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 个人求职登记须知;

3. 用人单位登记须知;

4. 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服务守则;

5. 劳务中介收费项目及标准;

6. 求职登记表;

7. 用人单位用人需求登记表;

8. 职业介绍机构年度审验表;

9. 职业介绍工作人员胸卡式样;

10.其他有关资料。

(三)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挂牌服务

凡经审批的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由省或市、地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业介绍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培训班,经考试合格获得职业介绍职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应佩带胸卡。胸卡按省统一样式由职业介绍机构自行制作,资格证书统一由省劳动厅制作。

(四)实行定期报告和年度审验制度

审批单位在发放《职业介绍许可证》时,应向申请单位提出定期报告和年度审验要求。定期报告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以便及时进行指导,出现问题及时处理。年度审验办法和审验内容详见豫劳业[1997]37号文。逾期不报告或不参加年检审验的,《职业介绍许可证》自行失效。

(五)个人求职登记须知

1、 凡年满18周岁,有劳动能力,有求职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包括城镇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农村剩余劳动力和需要转换职业的在职人员,不分民族,不分性别,不分区域均可进行求职登记。

2、 求职登记必须持本人身份证。还要根据本人不同情况,持有失业证、下岗证、毕业证、外出人员就业卡等证件,并认真如实填写求职登记表。

3、 对劳动部门颁布实行就业准入的技术工种(如锅炉工、电焊工、汽车司机、电工、厨师等),求职者除按本条第2项要求外还须持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进行登记。

4、 求职者填写登记表时,应按规定缴纳登记费,介绍成功后应按规定缴纳劳务中介服务费。

5、 求职者持本所的工作介绍信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用人单位报到就业,否则按自动放弃对待,若用人单位未能录用,应在原介绍信上签署原因退回本所。

(六)用人单位登记须知

1、 机关、事业、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需要招用人员均可进行用人登记。

2、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持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等证件,具体承办人员还应出示身份证、工作证,方可进行用人需求登记。

3、 用人单位必须如实填写用工登记表,包括单位性质、地址、招用的工种、条件、用工形式、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劳动合同拟定期限等。

4、 用人单位进行用人需求登记时,应按规定缴纳用工登记费,介绍成功后应按规定缴纳劳务中介服务费。

5、 凡本所介绍的人员,单位录用后(不录用应在求职者的工作介绍信上签署意见退回职介所),应依法确定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求职者的报名费、集资费、抵押金等。

(七)职业介绍工作人员服务守则

1、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公正”的原则,积极促进劳动力供求双方相互选择,帮助劳动者实现就业,协助用人单位招聘合格人才。

2、 为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外出务工等求职者提供职业指导、求职登记、用人信息、咨询服务和介绍就业。

3、 为用人单位提供用人登记、劳动力资源、劳务咨询,并协助用人单位尽快招聘到满意的人员。

4、 职业介绍所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熟练掌握职业介绍政策、规定和程序。

5、 职业介绍所工作人员,必须持有《职业介绍资格证》,佩戴胸卡,着装整洁,文明用语,礼貌待人,做到诚心、热心、耐心、细心。尽最大努力为供求双方牵线搭桥,达到满意服务。

6、 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严格执行河南省物价局、劳动厅关于职业中介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高收费。

[详见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加强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9年2月20日豫劳业[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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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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