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次就业被辞退是否发给补偿金?
导读:
问:我从某县物资局退休后,于1993年3月被烟草公司聘用担任会计员,至2003年11月29日被辞退。该公司的正式职工在“买断”工龄时均按职务和工龄发了经济补偿金,另加一万元额外补偿金。我和临时工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是10年以上的临时工却按本人工资乘工作年限发了经济补偿金,无额外补偿金。该公司不发给我经济补偿金。他们的理由是:退休后再就业,不按《劳动法》管理,退休人员再就业被辞退不发经济补偿金。请问:退休人员再次就业被辞退后是否发给经济补偿金?
答: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眼1997?演88号)第二条规定: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眼1996?演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
经济补偿金是作为解除劳动合同后,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定数额的补偿。其前提就是双方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认可确认,同时也必须符合《劳动法》的要求。现阶段,劳动法规中给劳动者规定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为:从16周岁开始至法定退休年龄。也就是说,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出劳动岗位,享受相应的福利保障待遇,由此丧失了法定就业资格。当然,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退休人员再就业的问题,但是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用人单位辞退退休人员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故此,你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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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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