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补偿金不等于保密费
导读:
法律咨询:我司与某高级研发人员签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其在与我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年内不得自营或者到与我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否则将承担违约金和经济赔偿责任。同时约定,在他的工资中每月增加800元作为“保密费”,并且公司每月均按时发放。今年11月该员工辞职,跳槽至另一家公司上班,经查,该司与我司系同业竞争对手。我司该怎么办?
劳动法律师解答:
贵司竞业限制的设计和操作有些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混淆了竞业限制补偿金与保密费的概念。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或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的,必须同时约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而保密是员工的法定义务,因此保密费在一般情况下可发可不发。贵司在合同中只约定了保密费,并未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该竞业限制目前对该员工而言是未生效的。
第二个问题,假使贵司合同中约定和发放的就是竞业限制补偿金,也仍有问题。由于竞业限制是对员工离职后一定时间内重新择业的限制,会对员工离职后重新就业或获得一份较好的薪水造成影响,因此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应在员工离职后发放,以平衡双方的利益。竞业限制补偿金具体的发放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一次或分期发放都可以。
另外,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主要由双方来协商约定,但有些地方规定了最低标准。如根据江苏省的规定,一般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员工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北京是50%;深圳是三分之二;上海若双方未约定,由仲裁来裁决补偿金的话,一般为20%-30%。
因此,贵司如果要求该员工要继续履行竞业义务的话,首先要做的事情是与该员工协商确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及发放时间、发放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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