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保障 > 经济补偿金 > 公司被收购改合同员工能得到经济补偿金

公司被收购改合同员工能得到经济补偿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9 17:37:40 人浏览

导读:

公司被收购改合同员工能得到经济补偿金案例介绍:我从2004年起在北京新兴服装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做服装设计技师。2006年12月,因经营业绩不佳,新兴公司股东会决定从2006年12月28日起将公司的服装业务整体出售给丽佳服装公司(以下简称丽佳公司),而丽佳公司决

  公司被收购改合同员工能得到经济补偿

  案例介绍:我从2004年起在北京新兴服装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做服装设计技师。2006年12月,因经营业绩不佳,新兴公司股东会决定从2006年12月28日起将公司的服装业务整体出售给丽佳服装公司(以下简称丽佳公司),而丽佳公司决定只接收部分员工留在丽佳服装公司继续工作,但工资降低10%。新兴公司召集包括我在内的二十余名未被丽佳公司留用的员工开会协商,要求将我们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改为2006年12月27日,对同意这一更改的员工,公司给予员工本人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对不同意这一更改的员工,公司予以辞退,并且不给补偿。我们二十余人已经失去了岗位,为了尽量减少损失,我们只好接受了新兴公司提出的更改劳动合同的要求。请问:丽佳公司和新兴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被丽佳公司继续留用的员工和包括我在内的被新兴公司更改劳动合同终止日期的员工是否有权得到经济补偿?

  您好!本案是有关劳动合同变更和解除的问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本案分析如下:

  首先,关于丽佳公司降薪留用原新兴公司员工的合法性分析。根据我国劳动法,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丽佳公司收购新兴公司后,原新兴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可由丽佳公司继续履行,丽佳公司也可与原新兴公司员工通过协商一致变更劳动或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数额的更改,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而丽佳公司未经与劳动者平等协商,单方面提出对其决定留用的原新兴公司员工劳动合同中有关工资的约定进行变更,并采用威胁的手段强迫员工接受,丽佳公司的这一做法,违反了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是违法的。因为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丽佳公司要么按照原合同的工资约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要么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对未能就降薪达成一致的原新兴公司员工按照本人在新兴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其次,对关于新兴公司更改未被丽佳公司留用的员工劳动合同终止日期的合法性分析。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的期限进行更改,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同样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从本案可知,新兴公司单方面提出将劳动合同终止期限改为2006年12月27日,并且与丽佳公司一样,也采取了威胁的手段,强迫员工接受这一更改,同样违反了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于双方未经过平等协商,对于劳动合同期限的更改并不成立,新兴公司要么选择将劳动合同履行至期限届满,要么选择从2006年12月27日起解除包括你在内的二十余人的劳动合同并根据你们本人在新兴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最后,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否则除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本案中,新兴公司和丽佳公司未能做到提前30日通知,就在事实上解除了劳动合同,所以应当按照不满30日的天数,在支付上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之外,另行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