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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补偿金 应与解除合同“同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9 23:36:51 人浏览

导读:

员工提前被开次日提起仲裁单位就坡下驴拒付相应补偿基本案情高某应聘到某公司任业务部经理,并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合同期为2005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试用期为2个月,转正后月工资为5000元。每月月初发放上个月的工资。2005年12月26日,公

  员工提前“被开” 次日提起仲裁 单位就坡下驴 拒付相应补偿———

  基本案情

  高某应聘到某公司任业务部经理,并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合同期为2005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试用期为2个月,转正后月工资为5000元。每月月初发放上个月的工资。2005年12月26日,公司通知高某解除劳动合同,次日,高某即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申诉。2006年3月29日,仲裁部门作出裁决。公司方面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不支付高某额外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公司方面表示,高某在接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次日即提起仲裁,使得公司方面没有机会向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据此,不应向高某支付因此而产生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朝阳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公司向高某支付2005年12月的工资4560.23元(5000÷20.92天×18天),支付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2500元。

  法官析案

  高航法官: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该公司与高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高某在公司工作不满一年,故公司应当支付高某一个月工资数额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因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支付上述款项,故公司还应当支付上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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