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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工权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9 07:47:08 人浏览

导读:

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时期形成的特殊的劳动力群体。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对这个劳动群体的称谓是进城务工人员,但习惯上称谓仍然沿用农民工。笔者所在的河南省唐河县有134万人口,是全国农民工输出大县,2009

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时期形成的特殊的劳动力群体。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对这个劳动群体的称谓是进城务工人员,但习惯上称谓仍然沿用农民工。笔者所在的河南省唐河县有134万人口,是全国农民工输出大县,2009年以来,笔者通过对法院受理的近百起农民工案件的调查,认为在国际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出现了新的特征、新的趋势,如何用法律来破解和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问题,这关系到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和经济的发展及社会稳定。

当前,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企业改制重组侵犯农民工权益解决难。受金融危机影响及经济结构调整,企业改制重组愈加频繁,一些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忽略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主要涉及到裁员安置、社会保障等。企业少数人说了算,暗箱操作,对农民工提出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

农民工生命权受到不法侵害赔偿难。农民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一是职业病危害严重,“张海超事件”充分暴露了我国职业病防治体制的弊端。二是安全事故频发,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我国每年因工残疾人数达到70万,其中农民工占多数。三是超时劳动现象普遍,私营企业农民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为50.05小时。四是生活环境差,许多农民工居住在低矮简陋的小窝棚内,根本谈不上洗浴等卫生条件。

农民工工伤保险及治疗难。家政工未被纳入工伤保险的问题突出,因工受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还有些厂矿企业把这些农民工一律转为“劳务工身份”,引起农民工的不满。转为劳务工身份,企业就不办工伤保险,一旦受了工伤,就用工伤调解的办法处理,使得受伤的农民工得到的利益要比工伤保险低得多。一些企业就是用这种“劳务工身份”的办法规避强制性工伤保险的。

劳动合同违规条款多取得合法报酬难。当前,部分企业利用不规范的劳动合同侵害农民工权益的现象有所抬头,并且以金融危机经营困难为借口,有的合同不约定工资福利,有的不约定工作地点,为以后变相裁员埋下伏笔。还有一些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玩弄文字游戏或通过其它手段,让劳动者签订一些明显不合理的甚至违规违法的条款,并借此达到变相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由此,笔者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提几点建议:规范用工制度和用工行为。要依法签订和规范劳动合同,所有用人单位用人时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环节,防止用工的违法化。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工会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劳动合同专项监督,监督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和切实履行劳动合同,工会要求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要向工会书面说明改正意见,工会还可以请求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也可以代理农民工诉讼。

把职业病防治的功夫下在“防”上。不断改善劳动安全条件,劳动安全条件包括卫生条件,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应当注意的是关口前移,把功夫下在“防”上,其次才是“治”上,卫生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同时要教育农民工搞好安全防护,进行岗前培训,定期检查身体,对高危行业、工种和职业,督促用工单位解决好安全防范和职业病的危害。

建立企业欠薪保障金制度。在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的同时,明确用工单位必须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责令支付工资及赔偿金,并对拖欠工资的用工单位给以重罚。对重罚的企业在报刊、电视及有关媒体上曝光,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使之不敢欠薪,不愿欠薪。用工单位在向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用工备案的同时,按照目前通行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立的工资支付保障准备办法,逐步向其它行业用工单位推广。第三是对工资支付加大监督力度。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农民工社会保险机制。随着中央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推行,要不断提高农民工待遇,逐渐缩小城乡差别。研究出切实可行的办法来,不能让劳动者流汗流血再流泪,要让劳动者愉快工作,体面生活。要不断创新维权方法,要让以人为本的理念从文件中走出来,落实在具体的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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