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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难点与对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4 20:54:53 人浏览

导读: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队伍迅速壮大,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的出现是中国发展进步的重要象征。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农民工问题,关心农民工的权益。但农民工权益保护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导致了诸多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产生。究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 农民工队伍迅速壮大, 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的出现是中国发展进步的重要象征。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农民工问题, 关心农民工的权益。但农民工权益保护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导致了诸多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产生。究其深层原因在于我国农民工权益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保护。因此,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最有效手段是法律手段, 这既是解决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的治本之策, 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一、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难点

  农民工权益包括劳动权益、劳动报酬权益、自由择业权益、劳动休息权益、社会保障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子女受教育权益、健康权益、生命权益、人格尊严权益、自由迁徙居住权益、民主政治权益等。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是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是保障农民工基本人权的重要手段, 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减少和抑制侵权行为的现实选择。目前, 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存在以下三个难点:

  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 有些行之有效的措施还停留在政策层面。我国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以来, 出台了若干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如《劳动法》将农民工视为普通劳动者,将他们与城镇劳动者一视同仁。1995年8 月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 条明确指出,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 明确将农民工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2003 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强调,“劳动合同履行期间, 农民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2003年3 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适用劳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再次明确指出:“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应当适用劳动法”。只有现行《失业保险条例》是区别对待农民工的唯一法律。但通过对这些法律法规的分析, 除了农民工工伤保险与城镇职工适用法律一致外, 其它的都存在着法律法规对农民工权益的限制和歧视。如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法规规章将农民工视为边缘人加以特殊对待。这种对法律主体定位的不确定性, 直接导致涉及到农民工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领域无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解决。近些年来, 各级党委政府出台了许多行之有效的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措施, 但由于没有动摇刚性的二元社会结构本身, 且主要靠行政手段来实施, 缺乏稳定性、持久性和彻底性, 使得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治标不治本, 呈现出时好时坏的现象, 得不到彻底的解决。

  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力等问题突出。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关于农民工权益保护方面存在很多空白, 但仍有一些法律、法规的很多规定涉及到农民工权益的保护问题, 在这些法律的前提下, 农民工的权益仍可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但由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不作为或作为不到位, 使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在执行中失灵, 人们有一种看法, 称“我国的《劳动法》是世界上最好的, 而法律执行是最差的”。如《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农民工作为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劳动安全卫生、工伤医疗保险、劳动时间、休假权利和民主权利等都有明确规定, 但事实上却存在普遍违法的现象。

  三是依法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社会环境不优。长期以来, 在工业化过程中形成的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歧视农民工的法律政策, 其社会惯性作用非常明显, 使得人们意识上对不公平的农民工的地位见怪不怪。一些地方政府仍在执行歧视农民工权益保护的行政性规章,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 采取地方保护或者予以无原则的宽大处理, 少数地方政府甚至阻拦、限制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开展劳动执法检查。由于受现行企业工会模式, 工会的经费来源、场地和人员组成都受制于企业的影响, 再加上工会组织缺乏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制度等, 工会难以履行为农民工维权的职责。农民工的法律素质一般比较低, 对自己的权益受损忍气吞声, 很少努力争取自己的维权直通车合法权益, 更有甚者连自己的合法权益都不明确。

  二、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

  针对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面临的难点, 为切实有效地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笔者提出以下对策:

  第一, 尽快制定出台《农民工权益保护法》, 对农民工权益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护。鉴于农民工问题具有长期性和阶层性, 且农民工问题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必须尽快制定出台《农民工权益保护法》, 依靠法律的强制力、约束力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一是要明确农民工与城镇居民的平等权。在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劳动条件、居住环境、政治权利、社会地位和待遇、子女入学等方面作出原则性的规定, 促进农民工在实质上享有各方面的平等权。禁止任何机构、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歧视农民工, 侵犯农民工权益。二是可将政府近年来的行之有效的农民工就业培训、就业指导、劳动待遇、子女教育、城市户籍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行政措施加以总结、整理、分析和论证, 将其上升为基本的法律制度。三是针对《劳动法》的缺陷, 着手制定出台与其相配套的特别法律, 如《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就业促进法》、《工资支付法》等, 形成一个完整的包括保护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法律体系。如尽快制定《社会保障法》, 建立全面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明确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范畴, 实现农村社会保险和城镇社会保险的对接。

  第二, 加大执法力度。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大执法力度, 督促用人单位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对侵犯农民工权益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劳动监察部门、工商行政机关、建设部门、煤炭主管机关等应该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对农民工提供保护性的、公共性的服务。司法机关应加大案件的执行力度和处罚力度, 扩大适用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罪的适用, 这既能保护农民工权益也能重树司法权威。人民检察院应重点查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和失职案件,确保法令畅行。

  第三, 优化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社会环境。要提高全社会对依法保护农民工权益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要把依法保护农民工权益作为政府年度综合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指标。地方政府在发展地方经济的同时, 要坚决放弃讨好资本歧视农民工、重企业发展轻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错误观念, 关注农民工的竞争劣势, 保护其合法权益。工会组织要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 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把分散弱小的农民工从原始的地缘组织和血缘组织转移到正式的社会组织中来。要在工会法律层面建立起劳资纠纷协调机制,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等方面, 稳定调和劳动关系。同时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教育、管理和服务, 使他们更多地了解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 掌握法律知识, 增强维权意识, 提高维权能力, 帮助农民工维护其合法权益。新闻媒体既要宣传好有关农民工的法律法规政策, 又要敢于及时披露、报道典型侵权案件, 发挥新闻舆论在依法保护农民工权益方面的导向和监督作用, 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原载于《中国职工教育》2007年第4期

  湖南省工会干部学校·陈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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