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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怎样合法地“调岗调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9 03:26:36 人浏览

导读:

目前,年关将近,再加上全球范围内的经济形势和就业形势都不容乐观,用人单位与员工都面临着新的生存和发展压力,导致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资关系更加敏感,许多用人单位最先想到的就是以“调岗调薪”的方式压缩管理成本。但是,一旦用人单位的“调岗调薪”没有按法律规

目前,年关将近,再加上全球范围内的经济形势和就业形势都不容乐观,用人单位与员工都面临着新的生存和发展压力,导致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资关系更加敏感,许多用人单位最先想到的就是以“调岗调薪”的方式压缩管理成本。但是,一旦用人单位的“调岗调薪”没有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不仅达不到目的,还可能导致员工的投诉或引发劳动争议,反而增加讼累,造成经济损失。那么,用人单位应该怎样合法地“调岗调薪”呢?

  一、调岗调薪的法律性质是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调岗调薪应视为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可见,调岗调薪一方面是用人单位的企业管理行为,另一方面是企业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履行的变更。

  2、法定情形: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和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协商一致变更:除法定情形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4、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的变更: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按法定情形解除劳动合同。

  二、关于调岗调薪的企业规章制度

  1、用人单位应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调岗调薪制度。内容包括:(1)岗位名称及岗位职责,考核量化标准,劳动报酬与岗位的挂钩管理;(2)调岗调薪的标准,明确员工的考核成绩达到某个合理的标准时,用人单位有权利对员工进行岗位和报酬的调整;(3)调岗调薪的程序规定,即当达到调岗调薪的标准时,由哪个部门,经过什么样的步骤完成调岗调薪的程序。(4)对相关规章制度,在企业内部按劳动法的要求进行说明和公示。

  2、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在与员工协商后,可以对员工进行调岗调薪。如在“工作内容”条款中,可约定:“甲方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升、降乙方的职务,在和乙方协商后,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在“劳动报酬”的条款中,可以约定:“甲方可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内部规章制度、对乙方考核结果,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奖罚记录、岗位和工作内容变化等,在与乙方协商后,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但不可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签订合同时,就该条款对员工进行说明,同时要求其阅读公司调岗调薪管理制度,并保留其已知情的书面证据。

  3、特别说明:用人单位切不可以为只要在劳动合同中有了关于调岗调薪的约定就万事大吉,就可以随便调岗调薪。调岗调薪首先应以有效的规章制度作为基础,按规定进行调岗调薪才能保证其合法性,否则上述那样的调岗调薪的约定条款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归于无效。

  三、调岗调薪合法性的程序要求

  1、在发生调岗调薪时,对员工出具按上述考核制度和程序作出的考评或考核的结果,让员工签收。如果员工工作存在失误,则要求其向公司提交说明或者检讨等书面材料。

  2、用人单位与员工就调岗调薪签订协商一致的协议。

  3、如果员工不肯签,或者对此有异议,则应按照公司内部预先的规定,由公司特定部门或特定人员将情况作成书面记录。

  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合法的、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是十分重要的,不仅可以保证企业用工的合法性,更是维护企业权益的保障。

  ◆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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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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