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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到企业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9 00:57:23 人浏览

导读:

1.1995年安置到企业军转干部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发[1995]19号规定套改时,其工资水平应按不低于本人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四项之和的80%数额,再参照所在企业同等职务(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转业干

1.1995年安置到企业军转干部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发[1995]19号规定套改时,其工资水平应按不低于本人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四项之和的80%数额,再参照所在企业同等职务(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转业干部的其他待遇,按所在企业的规定执行。

2.1993年10月1日以后批准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现工资低于上述规定的,可按上述原则重新确定。

3.1993年9月30日以前批准转业尚未离队的军转干部,由于未参加1993年军队工资改革,在1993年10月1日以后转业的,其工资待遇仍按沪劳资发[92]78号文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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