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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建筑行业艰苦岗位津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9 00:14:17 人浏览

导读:

内容提示:实行范围津贴标准费用渠道考核发放有关规定(一)实行津贴的范围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国营建安企业所属的工程处(工区)、施工队(栋号)和直接为建筑安装施工服务的附属辅助生产单位的职工(含合同制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二)津贴标准在

内容提示:

实行范围

津贴标准

费用渠道

考核发放

有关规定

(一)实行津贴的范围

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国营建安企业所属的工程处(工区)、施工队(栋号)和直接为建筑安装施工服务的附属辅助生产单位的职工(含合同制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

(二)津贴标准

在施工现场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生产活动的工人,由每人每天6角提高到1元(按实际出勤,学徒工按同类工种折半计发,下同),其中:瓦工、抹灰工、架子工、混凝土工由每人每天9角提高到1元6角;附属辅助生产工人、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由每人每天3角提高到5角。公司机关的职工,如到施工现场参加劳动1天以上的,可按实际出勤天数每人每天五角计发。

(三)费用渠道

提高建筑施工艰苦岗位津贴所需费用,由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中列支,核入工资总额基数,根据实际发放或测算数相应提高“百含”系数。

(四)考核发放

实行艰苦行业岗位津贴的企业,应结合生产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侧重生产一线艰苦的主要工种,严格劳动定额的考核,注重与工程质量、劳动生产率等主要指标挂钩考核计发,对完不成定额任务的,不得发放岗位津贴。

(五)有关规定

1.提高后的建筑施工岗位津贴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2.离退休和调离建安企业的职工不再享受建筑行业艰苦岗位津贴。

3.集体建安企业可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详见山东省劳动厅、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适当提高建筑行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1992年6月2日鲁劳发[1992]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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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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