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保障 > 工资福利 > 建立黄金生产企业艰苦岗位津贴

建立黄金生产企业艰苦岗位津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9 00:12:30 人浏览

导读:

内容提示:实行范围津贴标准发放办法管理规定(一)实行范围全省黄金系统全民所有制企业,凡符合条件的工种岗位的固定工、合同制工人、轮换制工人、计划内临时工可执行相应的生产岗位津贴标准。黄金系统集体企业的上述工种(含直属厂矿办的集体企业)是否参照执

内容提示:

实行范围

津贴标准

发放办法

管理规定

(一) 实行范围

全省黄金系统全民所有制企业,凡符合条件的工种岗位的固定工、合同制工人、轮换制工人、计划内临时工可执行相应的生产岗位津贴标准。黄金系统集体企业的上述工种(含直属厂矿办的集体企业)是否参照执行,由其主管部门根据集体企业的经济效益、负担能力确定。

(二) 津贴标准

1.矿山井下津贴标准:甲等每人每天2.50元;乙等每人每天1.60元;丙等每人每天1.20元。

2.高温、有毒有害、繁重工种津贴标准:甲等每人每天1.10元;乙等每人每天0.80元;丙等每人每天0.60元;丁等每人每天0.40元。

(三) 发放办法

1.生产岗位津贴按实际工作日计发,实际工作时间不满两小时的不发给津贴;满两小时不足6小时按半个工作日计发;满6小时的,按一个工作日计发。

2.因生产工作需要,不实行生产岗位津贴的人员临时到实行津贴的岗位工作时,凡顶班生产工作的,可按照同岗位的津贴标准执行;不顶班生产工作的其他人员按丙等津贴标准和实际工作时间计发。

3.实行岗位津贴的职工因婚、丧、病、事假、探亲假、出差、开会、学习离开工作岗位的,不发给生产岗位津贴。

4.实行岗位津贴的职工因工负伤,在治疗期间已离开了原生产岗位,不再享受生产岗位津贴。

5.职工从事井下连续工作满7年以上,从事井上艰苦岗位工作满12年以上一直到退休的。计算退休费及其他一次性费用时,岗位津贴与标准工资可合并计算。

在井下连续工作满7年或累计在井下工作满16年、在井上艰苦岗位连续工作满12年或累计满20年(按周年计算)的职工,因年老体弱调离工作岗位后再退休的。如本人退休时工资低于调离时的标准工资加艰苦岗位津贴之和的,可按调离时的原标准工资加津贴合并起来计算退休费。

6.不实行艰苦岗位津贴的职工因生产需要到实行艰苦岗位津贴的岗位工作时发生工伤、死亡者,可参照同岗位职工处理。

7.职工在法定节日加班时,生产岗位津贴只能按一个班的标准发给。

(四)管理规定

1.黄金企业生产岗位津贴,是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艰苦劳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后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因此,必须紧密与生产任务挂钩,凡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的,生产岗位津贴应减发或停发。

2.各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特别是对不实行生产岗位津贴临时到实行生产岗位津贴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

3.因生产工艺、技术装备等条件不同或发生变化,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工种标准范围内进行平衡,制定出具体实施意见报省黄金工业局审查批准后执行。

4.本《通知》下发前井下职工已按原下井津贴标准计发了退休费及其他一次性费用的,不再重新办理。

5.按本《通知》规定支付的生产岗位津贴,在工资基金项下开支,列入企业生产成本。建立艰苦岗位津贴后,原享受的下井补贴同时取消。

[详见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黄金局《关于建立黄金生产企业艰苦岗位津贴的通知》(1992年9月15日鲁劳发[1992]380号)]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