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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津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9 00:03:11 人浏览

导读:

职务津贴(一)中、高级技术工人技能津贴1.试行范围在劳动部颁布的技术工种目录分类之内,按职业技能标准或技术等级标准,经考核合格取得中、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技术工人,在从事对口专业(工种)岗位期间,能够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且劳动态度好的,可享受技能津贴

职务津贴

(一) 中、高级技术工人技能津贴

1. 试行范围

在劳动部颁布的技术工种目录分类之内,按职业技能标准或技术等级标准,经考核合格取得中、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技术工人,在从事对口专业(工种)岗位期间,能够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且劳动态度好的,可享受技能津贴。

2. 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

(1) 技术工人技能津贴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缴费基数;从事本专业工种满二年,且在本专业(工种)岗位上退休的人员,其津贴可作为退休费计发基数。

(2) 取得中、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技术工人调离技术工种(岗位)以及已享受技师、高级技师职务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技能津贴。

3. 津贴标准及列支渠道

技能津贴标准为:中级工每人每月20元;高级工每人每月40元。

试行的技能津贴列计成本,当年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次年核入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培训、考核所需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4. 审批程序

经"应知应会"和综合考核均合格的技术工人,由企业填制《青岛市技术工人试行技能津贴花名册》、《青岛市技术工人试行技能津贴审批表》,并携带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公司)或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参见原青岛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对部分企业中、高级技术工人试行技能津贴制度的通知》(1998年3月17日 青劳[1998]65号)]

(二) 技术工人津贴

1. 实行津贴制度的范围

凡相关工种具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行业部委颁布的职业技能标准、教材的企业,可申请实行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津贴制度。经批准实行津贴制度企业的技术工人,取得本专业(工种)相对应的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均可享受技能津贴或职务津贴。

2. 津贴标准及列支渠道

技能津贴标准调整为:中级工每人每月40元;高级工每人每月70元;

职务津贴标准调整为:技师每人每月100元;高级技师每人每月150元。

调整的津贴列计成本。实行"工效挂钩"(含"两低于")办法的企业,当年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次年核入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培训、考核所需经费,从按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调整后的津贴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缴费基数,在本专业(工种)岗位退休的人员,其津贴可作为退休费计发基数。

3. 审批程序

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综合考核合格,由企业汇总填制《青岛市技术工人实行技能津贴花名册》、《青岛市技术工人实行技能津贴审批表》,经企业主管部门(公司)或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已取得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被企业聘任的,按原规定程序报批,企业未聘的,不享受职务津贴。

4. 有关要求

(1) 实行津贴制度企业的技术工人均应取得与本专业(工种)相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凡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参加相应的培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其中:参加工作并从事本专业满5年或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3年以上者,可参加中级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参加工作并从事本专业满8年或已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5年以上者,可参加高级技术等级培训、考核。经应知、应会考核合格者,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2) 企业组织职业培训,应充分发挥现有技工学校、教育中心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的作用,选聘教学能力强、生产经验丰富、传授能力较高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技师、高级技师担任任课教师。培训形式式采取集中辅导、业余、半脱产等多种形式。培训内容应紧密结合生产实际,以增加本岗位操作技能为主。在工种人数少、自行培训有困难的企业,可由行业组织培训或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代培。

(3) 实行津贴制度工种的考核鉴定工作,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统一选派考评员,统一调派巡视员和监考人员,统一组织例题和阅卷,企业考评员由各企业从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职务)的人员中推荐,经企业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并参加考评员资格培训取得《考评员合格证书》后,方可承担考核鉴定工作。

[参见青岛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在技术工人中实行津贴制度的通知》(2000年5月27日 青劳社[200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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