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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抚恤和救济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3 09:44:27 人浏览

导读:

【法规名称】关于调整抚恤和救济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机构】财政部;民政部【发文号】【颁布时间】1985.03.07【实施时间】【效力属性】有效【效力说明】关于调整抚恤和救济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
【法规名称】 关于调整抚恤和救济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财政部;民政部
【发 文 号】
【颁布时间】 1985.03.07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效力说明】



关于调整抚恤和救济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广州、西安、哈尔滨市民政、财政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央和地方安排了一些经费,用于提高优抚、救济对象的抚恤、救济标准和民政事业单位供养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使他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今后,随着国家价格体系的改革和工资制度的改革,现行的抚恤、救济标准和事业单位供养人员的生活费标准需要适时地进行调整,但是,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财政状况及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存在差异。同时,为了适应现行财政体制,有利于贯彻“权责结合”的原则,有必要对调整抚恤、救济标准问题进行一些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一次抚恤金,革命残废人员抚恤金和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休养员生活待遇的调整,由民政部、财政部统一规定;其余优抚、救济对象和事业单位供养人员的抚恤、补助、救济和供养标准等,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政策规定和当地财力,以及群众生活水平情况,因地制宜,自行确定。由民政、财政厅(局)提出具体方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自行安排。
  二、地方确定新的各项抚恤、补助、救济和供养标准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应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救济对象的生活水平相当于当地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收容遣送站收容人员能维持其基本生活。对于优抚、救济对象中的孤老、孤儿和伤残者的生活水平,要比同类的其他人员从优照顾。今后,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及价格体系的改革,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抚恤、救济标准要注意适时予以调整。
  为了发展大好形势,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切实保障优抚、救济对象的生活,希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都要重视这项工作,更好地发挥他们在四化建设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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