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法规 > 劳动法律法规 >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3 09:30:13 人浏览

导读: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221号2000.12.22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各区、县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目前我市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0]221号

2000.12.22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目前我市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标准,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企业普遍反映按死者本人标准工资待遇太低、且不易操作。经研究现就有关救济的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

  二、所需资金仍在原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二OO一年一月起执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