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导读:
吉林省劳动厅 财政厅
吉劳险字[1991]6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各市、地、州、县(市、区)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前扶开发区劳动人事监察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驻省中直企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政发[1986]137号)和吉林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通知》(吉劳人险字[1985]5号)下发以后,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得到了调整,对于死亡职工的善后处理,解决死亡职工家属生活困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物价的调整和职工生活水平的提高,现行待遇已显得偏低。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进行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工作期间和退休养老后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一律由200元提高到400元。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养老后因病、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与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享受同样标准。即:一次性救济费按其退休时退休费计发基数十个月计发,供养直系亲属三人及其以上的按十二个月计发。计发基数低于机械行业六级工标准工资的,按机械行业六级工标准(84)元计发。
所以职工非因公致伤、死亡的可以享受一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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