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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制定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处罚违纪职工的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3 08:38:48 人浏览

导读:

正文:国务院1982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确立了我国的劳动纪律制度。国务院制定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处罚违纪职工的规定是:应给予处分的行为是:(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

正文: 国务院1982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确立了我国的劳动纪律制度。
国务院制定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处罚违纪职工的规定是:应给予处分的行为是:
(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4)工作不负责任,经常生产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
(5)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
(6)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
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教育不改的,应当给予处分。
处分形式有3种:
(1)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2)经济处罚,主要包括罚款、扣发工资、降低工资级别;
(3)刑事制裁,职工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还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人事部门备案。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5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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