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企业搬迁申请辞职能否获补偿
导读:
争议焦点
去年一季度一家在市区的设备器件制造厂因市政建设的需要,厂房要搬迁,企业为了维持正常生产,不影响职工的经济收入,保证全厂职工能正常地就业,想方设法在本市五角场地区买了一块地皮,重新建造了厂房。
今年年初整个厂房搬迁到五角场地区,为了解决职工上下班的问题,企业出资借了大客车专门用于班车接送职工上下班,解决职工后顾之忧。职工小徐认为厂房搬迁到五角场,每天上下班实在太远,不想到这么远的地方去上班,于是就向企业提出由于企业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要求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要求企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企业和工会组织多次找小徐谈心,交换思想,小徐认为与企业协商没有达到其要求。
于是,小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依法予以受理。
庭审答辩
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小徐认为,由于企业厂房搬迁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在企业,现在要求与企业结束劳动关系,同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希望仲裁委员会支持本人的仲裁请求。
企业在答辩时认为,企业因市政动迁搬迁到五角场地区,企业为了保证正常的生产,专门派班车接送职工上下班,客观情况是发生了变化,但是没有到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的地步,合同是可以履行的,我们也希望小徐继续履行合同,现在是其不愿意履行合同。所以,小徐要求企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依据的,希望仲裁部门不要支持他的请求。
劳动仲裁
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审理后认为,企业因市政动迁搬迁到五角场地区,但企业想方设法保证职工正常的上下班,专门出资借了大客车每天接送职工上下班,事实上原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并未造成原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现在小徐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无法履行原合同为由提出与企业解除合同,要求企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
因此,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对小徐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职工以企业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为由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是否应该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像这种情况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而本案的企业因市政动迁搬迁到五角场地区,客观情况是有所变化,但是,企业已经想方设法专门出资借了大客车每天接送职工,保证职工每天能正常上下班,并未到原合同无法履行的地步。再说企业与企业的工会也反复做其思想工作,要求他留下来继续履行合同,有困难提出来可以商量解决,但没有收到实效。所以,最后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小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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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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