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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与雇主私签协议被家政公司索赔5000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7 01:25:03 人浏览

导读:

6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记者在这里见到了保姆秦月(化名)。家住河北农村的她,去年年初经人介绍来到北京一个家政公司当育儿嫂保姆。去年9月底,在一名雇主家工作至合同期满后,她不愿再与原公司续订合同。从老家回京后,她来到这名雇主家继续工作,

6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记者在这里见到了保姆秦月(化名)。

家住河北农村的她,去年年初经人介绍来到北京一个家政公司当育儿嫂保姆。去年9月底,在一名雇主家工作至合同期满后,她不愿再与原公司续订合同。从老家回京后,她来到这名雇主家继续工作,结果被公司告了,理由是她与雇主私自达成雇佣协议,违反了合同中的“私签禁止”规定。

保姆与雇主私签协议遭索赔

今年已经45岁的秦月看起来朴实憨厚,“这辈子都没想过会打官司。”

据她讲,去年5月31日,在公司的安排下,她到一户雇主家当保姆,照料一名只有10个月大的男婴。按照公司规定,她每个月的工资都是由雇主先将事先商定的1800元于每个月月初交给公司,公司提成20%,再于保姆干满一个月后将提成后的1440元作为她的工资打到她的工资卡上。

像其他保姆一样,秦月每个月的工作日是26天,多出来的天数如果不休息就算加班,由雇主直接支付加班费,加班费也按平均每天的工资数计算。

秦月在雇主家干到第4个月时,不想在公司干了,就于期满后的第二天(2009年9月27日)去公司要9月份的工资,说要领工资回家,公司却一直拖着不肯支付。

无奈之下,秦月将公司告到劳动仲裁委,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赔偿金共计3120元。

没曾想,公司那边也将秦月告了,理由是她在离开公司后又与雇主私自发生雇佣行为,应当向公司赔偿违约金。

记者看到了秦月与公司的合同中有关这一规定的原文:“因乙方为本公司员工,在招收、培训期间公司付出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合同期间或合同终止六个月内,甲方不得私自与乙方发生雇佣行为,如有此行为发生,出现任何问题与本公司无关。合同终止后六个月内,甲乙双方出现雇佣关系(有偿或无偿)或任何形式的服务,甲乙双方分别赔偿公司经济损失五千元。”

但合同最后一句有删除的痕迹,而且公司手中的那份也删掉了。

雇主王先生告诉记者,那是在与公司签合同时,他认为不合理坚持删除的。公司现在又不承认了,说这种变更无效,要求雇主和保姆各赔偿5000元。

“私签禁止”不属于竞业限制

所谓“私签禁止”,是家政行业的一个“行规”,是家政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防止将员工介绍给雇主后,雇主伙同员工“甩”了公司。如果发生这种情形,公司就失去了一名员工和一名雇主,同时也失去了提成的机会。

隶属于北京农家女文化发展中心的打工妹之家援助律师范晓红告诉记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除违反服务期约定或保密义务两种法律规定的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而私签禁止条款,本身就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约定的应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

有人将家政工“私签禁止”等同于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规定,认为劳动者如果违反就应当赔偿。对此,范晓红解释说,这种比较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秦月作为一名家政工,显然不属于上述主体范围,且对劳动者进行竞业限制约定的同时,用人单位还应约定对劳动者的补偿义务,该条款也应归于无效。

但范晓红同时认为,如果公司在与雇主签合同时,只约定了雇主不得私下与员工达成协议责任,则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该是有效的。

只有规范用工才能留住员工

一般情况下,家政公司对于员工负有培训、管理等义务,即使在将员工派出后,也要通过回访雇主或者要求员工定期来公司汇报工作等方式来对员工进行管理。而公司也有权在雇主支付的费用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公司运行的费用。

但在家政行业,保姆通过公司去雇主家工作后,如果双方满意还想长期做下去,为了不再交给公司提成,私下与雇主达成协议将公司“甩”了的情况并不少见。

员工频繁流失必然不利于家政公司的发展,公司也希望拥有一个稳定的员工队伍。另一方面,只要公司对员工不是很苛刻,家政工也希望有公司做后盾,万一出了问题会有公司出面帮助协调,自己不至于太弱势。但事实是,家政公司一些规章制度及合同条款都规定得过于苛刻。

秦月离开这家公司也是有原因的。她刚到公司时就接了一个活儿,一位流产的妇女需要照顾半个月,她去照顾了16天回到公司后,公司却以制度规定员工必须干满一个月才发工资为由,一分钱都没给她。另外,王先生每月向公司交钱非常准时,而从秦月的工资卡记录来看,她的工资并未每次都按时足额发放。对于这种情况,王先生也非常不满意,“我们按合同约定付工资了,但公司总以各种理由不及时给家政工发工资,秦月在我们家工作时心里总是惦记着工资,老是这种状态,我们担心她连小孩也照顾不好。”

据了解,很多雇主与家政工私签协议,都是因为双方均对家政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

范晓红认为,规范用工、善待员工是家政公司稳定发展的根本出路。“如果公司对员工管理更人性化一些,规章制度合理,不拖欠工资,再加上为工人办理社会保险,必然会增强公司的吸引力,稳定员工队伍。”

另外,她认为还应当完善立法,对家政工和家政公司的权利义务作出相应规定,从根本上促进整个家政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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