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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例“过劳死”案件 二审败诉纪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6 22:04:32 人浏览

导读:

“过劳死”呼吁社会关注——代理我国首例“过劳死”人身侵权赔偿案二审实录一名老工人在店里值夜班时,俯倒猝死在店堂里。用人单位认为他是在值班时病死的;家属认定他是连续226天白天上班加夜里值班累死的。一审、二审判决都没有支持“过劳死”的说法,二审判决中以

“过劳死”呼吁社会关注
——代理我国首例“过劳死”人身侵权赔偿案二审实录



一名老工人在店里值夜班时,俯倒猝死在店堂里。用人单位认为他是在值班时病死的;家属认定他是连续226天白天上班加夜里值班累死的。一审、二审判决都没有支持“过劳死”的说法,二审判决中以一次性经济补偿原告4.76万元,已经在事实上成为我国首例“过劳死”人身侵权赔偿的成功案例,其意义甚至涉及到整个社会关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
2004年7月初的一天午后,我正坐在办公桌前挥毫疾书律师代理词,突然,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打断了我的思路,对方在话筒里情绪激动地说:“邬律师,您看过这两天的报纸吗?”
我一时被问得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愣了半晌,支支吾吾地说:“你是哪位呀?”
“喔,我就是唐英杰——那位‘过劳死’案唐英才的哥哥唐英杰,您忘了,您是我们二审的代理律师呀!”
“哦,老唐呀,怎么会忘呢?几年没联系,你的声音一下子听不出来了。老唐你指的是那天的报纸?”
唐英杰依然激动地说:“就是7月初的《解放日报》呗!刊登了总理亲自签署批准的国务院第423号令《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对工伤的范围和处理办法作出了新的规定。我兄弟唐英才之死,完全应该作为工伤认定的。可惜……”
作为唐英才的哥哥,他对当时兄弟“过劳死”没有被法院认定为工伤,一直耿耿于怀,实际上法院当时确定的补偿方案已经达到了工伤的赔偿标准。我只得安慰道:“在经济发展的变革时代,国家的不少法律往往是滞后的,法律是跟随时代前进的步伐不断完善的。我们曾经为唐英才‘过劳死’讨个说法,共同努力过。实践证明,我们的观点现在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认可。假如你兄弟地下有灵,也可以瞑目了。”
唐英杰的情绪渐渐趋于平静,说:“邬律师,我兄弟之死引起了司法界对“过劳死”这一现象的重视和深思,推进了国家立法工作的完善,从某种角度上看,我们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老唐,您说得对呀!”我赞同他的说法。
撂下电话,顿时,我国首例“过劳死”人身侵权赔偿案在我的脑际又清晰地浮现出来……
祸起熬夜值班
1998年盛夏,赤日炎炎,骄阳似火。上海连续半个多月的高温,一直徘徊在37度—38度之间,雨水也小气得不曾下过几滴,整座城市就像一个闷热的蒸笼,连马路两旁梧桐树上的知了也一大清早就不停地鸣叫着:“热死啦,热死啦……”
8月15日清晨6点30分许,静安区第六粮油食品公司安远分店职工陈正宝像往常一样赶到店里上班,他推开店门,发现店门未上锁,立即感到有点异常,运送切面的黄鱼车仍然停放在店堂里挡住了视线,他进了店堂绕道烧饭间时,又惊讶地发现一个人面孔朝地俯卧着,走近一看,认出是每天值夜班的唐英才,便走过去轻轻地推碰他一下,一边叫着:“老唐,老唐,你怎么啦?”唐英才没有回音,陈正宝又弯下腰去抚摸他的身体,发现唐英才身体已经僵硬,顿时失声大叫:“杀人啦,死人啦——”
10分钟后,店经理和“110”公安民警先后赶到现场。经现场勘验:唐英才上身穿白色短袖工作衣,口袋里有一件圆领汗衫,有数张卫生纸、一盒清凉油、一副老光眼睛,下身着蓝色长裤,腰间束牛皮腰带,腰带右后侧已断裂,内穿蓝短裤,脚穿白袜和解放胶鞋。唐英才全身俯卧,除口鼻周边有血迹外,无搏斗和被他人击伤的痕迹。店堂内物品摆放整齐,保险箱完好无损。据此,警方排除了他杀和自杀的可能,初步认定属突发性死亡,医学上叫猝死。
1998年9月8日,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作出鉴定结论:死者唐英才生前患有陈旧性结核性胸膜炎;左侧胸膜腔有一内含干酪样坏死的机化包裹物,左肺塌陷;肾上腺陈旧性结核等,因内外环境的变化(如高温天气,疲劳等),机体功能失代偿而衰竭死亡。
死于过度疲 劳?
对于司法鉴定的结论,唐英才的同胞兄妹唐英杰、唐英石、唐利人等持不同意见,认为唐英才之死系过度疲劳所致。据了解,唐英才从1998年1月6日至1998年8月14日夜死亡,连续226天,每天白天工作连值夜班17小时,包括春节长假也一连七天七夜住在店里上班得不到休息,长时间的过度劳累是导致唐英才死亡的真正原因。其理由是:
一、唐英才生于1942年,在其5岁时,确曾患过结核性胸膜炎,病愈后半个多世纪以来,从未复发过,且终身未曾婚娶。1961年他高考落榜后,先后从事过多种工作,绝大部分是紧张且劳动强度较大的体力活,在崇明农场当过临时工,开河、挖土、挑泥、插秧……什么样的重活累活都干过,从未有过一天病假。后来他在禽蛋批发部、建东中学挖过防空洞、十九织布厂做过高温工、华山医院做过临时工,均未见结核性胸膜炎复发,更没有请过病假。
二、1988年唐英才通过有关部门介绍进入静安区第六粮油食品公司。由于唐英才是单身汉,高考落榜后的待业生涯使他十分自卑,处处逆来顺受,忍气吞声。店领导认为,他“既不需要别人照顾,也不需要去照顾别人”,因此,除了白天工作外,顶替值夜班的任务就全部交给了唐英才。1997年底,店里减员辞退3人,把原来一个专职值夜班的工人也辞退了,店领导告诉他:“现在店里缺人手,今后你必须天天到店里来值夜班。”
唐英才十分委屈,为难地向领导表示:“我家离店很远,往返要3—4个小时,长期如此值班,我恐怕吃不消的。”孰料,店领导当场道:“没有让你下岗已经照顾你了,你认为吃勿消就回去,现在要上岗的人多的是。”唐英才也知道自己年龄大,又没有技术,丢了这工作就没有了上岗机会。为了保全饭碗,他无奈地接受了这件份外的差事。于是,从1998年1月6日起,他就天天在店里白天干活晚上值班,每天工作17个小时连续干了226天,直至8月14日夜在工作岗位上死去。
三、唐英才值夜班虽然可以睡觉,但决非一件轻松的活儿,是一份集保安、勤杂、送面条和做营业员于一体的差事。这里可以列出一张每天工作的日程表,看一看他的工作是何等的艰辛!
唐英才的工作是每周三至次周一,每天下午5点不到走出家门,在晚上6点30分(营业员下班)之前必须赶到店堂里接班,接班后他还必须协助营业两个小时,因为部分店面出租给熟食个体户,要营业至8点30分方可打烊关门。
由于商店面对马路,整天灰尘飞扬,关门后必须做好保洁工作,揩灰、拖地板、干杂活等,一直干到10点左右,才能吃晚饭、盥洗、睡觉。
每天早上4点半左右必须起床,接收外单位送来的熟食。5点一过,他便推出黄鱼车,饥肠辘辘地踏到万航渡路56粮店提取切面、馄饨皮、水饺皮等,再挨家挨户将货物送到客户处。送完面条后赶回商店,他才开始用早餐;接着又做营业员的工作,一直干到中午11点30分下班。不论严冬酷暑,刮风下雨,天天如此。
每周的星期二是唐英才的“休息天”,但必须是送完面条后,上午9点以后下班回家。可到了下午5点,他又要走出家门来店值夜班了……唐英才就是这样日复一日,周而复始,过着紧张的走马灯似的劳累且无尽头的枯燥生活。
四、由于唐英才长期超负荷工作,睡眠严重不足,导致他始终处于紧张和劳累之中,处于深度的疲劳状态,他的健康已过度透支!在短暂的休息时间中,他的疲劳得不到恢复,而且日积月累,形成恶性循环,疲劳程度日甚一日,以至于身体的免疫力极度低下,包括对高温天气等不利环境因素的抵抗能力也每况愈下。
但是,唐英才仍在竭力支撑着。1998年6—7月间,兄妹发觉他日益消瘦,讲话有气无力,十分疲惫的样子,十分心疼地问他:“你是不是病了?要不要到医院去看看。”唐英才摇摇头说:“我没病,只是人感到非常吃力,没劲,人家厂里都放假了,我却在这么热的高温天气中天天照常上班值班。”唐英才对哥哥说:“我多么渴望能休息几天,哪怕是困一天也好!”
哥哥问他:“你值班到底值到什么时候才可以不值?”
唐英才答:“店不关门就一直要值下去。”他无奈地嘀咕道:“有啥办法,我是合同工,店里就我一个,明明晓得是受欺负,不做侬就回去,没办法,只好做呀!”
兄妹们见此情景,当即对店里的做法表示愤慨,但又担心他被辞退,也只能爱莫能助哇!
8月14日那天,与往常一样,唐英才中午11时30分下班离店,顶着烈日酷暑乘公交 车赶回家,到家时已是下午1点钟了。
下午4点多,唐英才短暂休息后又在为上班做准备了,哥哥拿了一块西瓜给他,唐英才慢慢地把西瓜咽下喉咙。下午5点左右,他有气无力地对哥哥说了声:“我走了”,便出了家门。想不到他这一走,竟成了诀别!这时,他体内元气消耗殆尽,对疲劳的承受已超过了极限,对高温天气等不利环境的抵抗能力已几乎为零,他终于支持不住,身不由己,俯倒猝死在店堂里,因未能及时抢救而不治身亡。毋庸置疑,唐英才是过度疲劳而死!
起诉人身侵权
据此,唐英杰、唐英石、唐利人兄妹三人与静安区第六粮油食品公司多次进行交涉,为唐英才“过劳死”讨个说法。但是,由于双方意见相左,劳动仲裁又过了受理时效,无奈之下,唐氏兄妹作为原告,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静安区第六粮油食品公司告上法庭。
三原告诉称:唐英才原系被告公司职工,在被告公司下属的安远店工作。从1998年1月6日起,唐英才根据被告安排,除了要完成每周三至次周一早晨5点30分至当日上午11时30分期间的工作外,还要天天晚上在安远店值晚上6时30分至次日早晨5时30分的夜班。1998年8月14日晚,唐英才在值夜班时死亡,经有关部门鉴定,唐英才死亡的原因是因内外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如高温天气,疲劳等)时,其机体功能失代偿而衰竭死亡。被告安排唐英才连续值夜班,并要完成周三至次周一期间白天工作的行为,使唐英才长期超负荷工作,致其身体一直处于疲劳状态,在值夜班时因过度疲劳而衰竭死亡,故被告对于唐英才的死亡负有全部过错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参照工伤待遇及《劳动法》规定的工资发放标准,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班工资人民币18186.75元,支付原告欠付加班工资的赔偿金人民币54560.25元,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94256元及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220000元。
三原告同时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静安区第六粮油食品公司则在法庭上辩称:唐英才生前系被告单位职工。被告单位实行的是综合工作制,唐英才每天工作时间是早晨5时30分至当日上午11时30分,每周二是其休息日。被告根据唐英才的要求,安排其从1998年1月起在安远点值夜班,是可以睡觉的。由于唐英才幼时患有结核性胸膜炎,又长期营养不良,在1998年高温季节中因机体功能失代偿而衰竭死亡,其死亡属因病死亡。被告单位在安排唐英才工作中无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亦未强迫唐英才值班,唐英才的死亡不构成工伤,且原告的请求已超过申诉时效,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请求,对原告主张的丧葬补助费请求,被告愿意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按被告单位两个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原告丧葬补助费人民币1548元。
一审不予支持
于是,控辩双方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即被告对于唐英才的死亡有无过错责任,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出现了截然不同的两种意见。法院在充分听取原、被告双方的辩论陈述后,合议庭进行了认真的审理分析。法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侵权为由要求赔偿的,须首先证明被告对唐英才的死亡负有过错责任。唐英才的死因,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研所出具的鉴定书作出认定,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鉴定书的死因认定,唐英才由于生前患有多种疾病,因内外环境的变化致其机体功能失代偿而衰竭死亡,故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其自身的疾病所致,内外环境的变化是导致其死亡的次要原因,故本院对原告主张导致唐英才死亡主要原因系唐英才过度疲劳的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在安排唐英才工作的行为中,安排其在早晨5时30分至上午11时30份工作,每周工作六天但不超过40小时的行为,未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唐英才在该工作时间内的工作强度亦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而被告安排唐英才值的夜班,不是要求唐英才继续完成其在日间的工作,唐英才在值夜班时可以睡觉,故唐英才的值班内容与《劳动法》规定的工作并不相同,不能简单地将单位安排可以睡觉的值班视同于《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故原告诉称被告在安排唐英才工作的行为中有违法行为,被告对唐英才构成侵权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由于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对唐英才的死亡有过错,故本院对原告以侵权为由要求被告赔偿一次性死亡补助金、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被告在审理中表示同意支付原告丧葬补助费人民币1544元、尸检费人民币3000元和一次性经济补助人民币 25000元的意见,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唐英杰、唐利人、唐英石要求被告上海市静安区第六粮油食品公司补偿加班工资和支付赔偿金、一次性死亡补助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原告唐英杰、唐利人、唐英石要求被告上海市静安区第六粮油食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被告上海市静安区第六粮油食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英杰、唐利人、唐英石丧葬补助费人民币1544元、尸检费人民币3000元和一次性经济补助费人民币250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87.68元,由被告上海市静安区第六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50元,余下部分由原告唐英杰、唐利人、唐英石承担。
依法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后,原告唐英杰、唐利人、唐英石对此表示不服。同年12月5日来律师事务所,请求我为其二审代理人,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律师接受此案后,在很短的时间里,就认真查阅了一审的主要资料,依据当时的法律和政策,重新拟定了上诉请求和主要理由: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一、第二两项;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和精神抚慰金;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我把上诉理由归纳成三条:
一、超时工作是衰竭死亡的主要因素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当。上诉人认为超时工作是造成唐英才衰竭死亡的主要因素。
首先,唐英才的“自身疾病”,经法医鉴定:唐生前患陈旧性结核性胸膜炎等症,在医学上不是致命的,都不会导致猝死。
其次,高温天气也不是致死的主要因素,唐从1998年进粮油公司至今已整整十年,经历了严寒酷暑的考验,都安全无恙,没有就诊,更没有病假,可见高温天气并不是造成其猝死的主因。
而连续7个多月的白天工作、晚上值班,没有休息日和节假日,持续超时工作达每天17小时,才是造成唐英才因内外环境的变化机体功能失代偿而衰竭死亡的主要原因。


二、安排超时工作是违法侵权行为
上诉人认为粮油公司安排唐英才超时工作是明显的违法侵权行为。
1、值班内容也是《劳动法》规定的工作,一审法院把“值班内容”排除在《劳动法》规定的工作之外,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2、值班与上班不能简单视同,更不能简单的否定。一审法院认为可以睡觉的值班不能简单视同《劳动法》规定的工作,并从该论点出发,推断出粮油公司安排唐英才长期超时工作的行为没有违法、没有侵权,显然是有悖法理的。
3、按《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等作了明确规定。而粮油公司安排唐英才长期超时工作是违反《劳动法》的,当然也是侵犯劳动者休息权利和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


三、区粮油公司的过错是明显的
上诉人认为,区粮油公司既然明知唐英才有陈疾,理应对其适当照顾,而粮油公司非但不照顾,却安排他室外工作不算,还另行安排他连续地值夜班,直至他衰竭死亡。这是过错之一。
粮油公司明知《劳动法》对工作时间有限制性规定,依然我行我素,安排唐英才白天6小时工作,晚上又做营业员,又做清洁工作,又做夜间值班,增加了11个小时工作,明显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这是过错之二。
综上所述,唐英才死亡的主要因素是长期超时的工作,安排唐英才工作的时间远远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法定时间,属于违法的行为。而这种违法的安排唐英才连续工作(超时)与唐英才的衰竭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区粮油公司必须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一、二项,依法改判。


庭审据理力争
我仔细查阅了一审的材料,并对相关证人证言作了必要的取证,并研究了相关的法规和政策,为二审代理做了积极的准备。
2001年2月2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在庭审中,我作为代理人提出,一审判决对基本事实查而不明,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判决错误。并发表了几点代理意见。


一、唐英才是累死的,不是病死的
一审判决认定:唐英才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疾病所致,内外环境的变化是导致其死亡的次要因素。本代理人认为,唐英才不是死于自身疾病,而长期超时工作,疲劳过度是唐英才衰竭死亡的主要因素。可以用唐英才临死前几个月的工作情况来证实。
1、唐英才的工作时间是超负荷的
从1998年1月6日接替别人加值夜班至8月14日衰竭死亡,他每天工作时间是上午5点到11点30分。唐英才每天从安远店踏黄鱼车到万航渡路第56粮店领取面条,56粮店张先生证明,唐英才每天上午5点左右来领取切面等;随后送面条到新仑饮食店、国毛一厂和国毛七厂,随后回店工作。国毛一厂食堂的沈永轩、徐新莲等证明:该厂实行四班三运转,休息天也有工人上班,故唐必须在每天5点半到6点前将面条送到。没有周末星期天,天天如此,风雨无阻。
每天晚上6点30分至次日早上5点30分是唐英才的值班时间。唐英才的前任邵春泉证明:接班后,因店堂出租的熟食部分还在营业,唐在6点30分至8点30分不能关门,须继续营业。店关门后,值班人员还必须做日常清洁工作,检查完店内的安全后方可休息。商店附近居民路家荣、杨梅玉证实,商店在晚上8点半前仍营业,他们也曾在唐英才手中买过东西。因此,不是被上诉人所辩解的仅仅是关关门、睡睡觉而已。
2、唐英才猝死,疲劳是主要因素
司法鉴定结论:死者唐英才生前患有陈旧性结核性胸膜炎等疾病,但是,医学科学表明,唐所患的陈旧性疾病均不会导致死亡,他是“因内外环境的变化机体失代偿而衰竭死亡”。那么,唐英才为什么会功能失代偿呢?是他的肌体内有旧病灶,加上高温天气、过度疲劳等综合原因才导致的。可见唐的死亡是一果多因,即机体、高温、疲劳三方因素。那什么是主要因素呢?
本代理人认为,几十年前的旧病灶,而且从无复发及治疗病史,唐早已完全能承受正常工作生活的压力了,可见机体旧病灶不是唐猝死的主要因素。至于高温天气,唐在几十年的严寒酷暑都经历了考验,在烈日当头时他没有猝死,而是猝死于有空调、电扇的单位办公室,且又是气温相对凉爽的夜间,因此,高温也不是猝死的主要因素。可见疲劳过度才是导致唐英才死亡的主要因素!是七个多月无休息的工作、值班,长期的积劳成疾,透支健康,透支生命,才渐渐地使唐英才的生命走到了尽头。


二、用人单位侵权造成唐英才的死亡
一审判决认为,唐英才值夜班时可以睡觉,故唐英才的值班内容与《劳动法》规定的工作并不相同,故对原告诉称被告在安排唐英才工作中存在违法行为,构成侵权的意见不予采纳。本代理人则认为,对工作时间和内容不应作狭隘理解,被上诉人在安排工作时的违法侵权行为是明显的,后果是严重的。
1、唐英才是被迫值班的
其一、唐英才年龄较大、身体又差,上午做早班,晚上再值班,加上家里离店路途很远,每天累计工作达17个小时,没有人会主动要求;唐英才家是二室一厅,居住条件不错,不是居无定所,没有必要请求睡在商店里;加值夜班不计两份工资,无利可图,不可能像被上诉人所说是他自己“坚持要求”值夜班。
其二、晚上值班是商店的制度,也是上级公司的要求,被上诉人的郁经理说:“原店里每天有人值夜班,这是粮油店一贯的安排,上级公司规定晚上商店一定要有人值班。”说明夜里值班不是唐英才要求后安排的,更不是为照顾唐英才而安排的。郁经理很坦率,他认为唐英才是单身汉,既不需要他人照顾,也不需要照顾他人,加上他工作勤恳有责任心,所以就放心地把值夜班的工作交给他了。
其三、劳动力过剩,岗位竞争激烈,唐英才本人年龄偏大,既无技术又无文凭,有自卑感,又是合同工,一直担心下岗、被辞退。当他向领导表示自己身体吃不消不能接受值班工作时,领导一句“干不了,就回去”,就把他吓得不敢再提任何要求,只能忍气吞声接受安排。很明显,单位安排唐值班是强制性的,唐英才同意值班是被迫的。
2、工作内容和时间不能作狭隘理解
一审判决认为“唐英才的值班内容与《劳动法》规定的工作并不相同,不能简单地将单位安排可以睡觉的值班视同于《劳动法》规定的工作”。代理人认为其说法有失偏颇。其一,《劳动法》并没有具体规定什么是工作,也没有规定工作内容。唐英才的值班内容中有营业、有勤杂、有消防安全执勤,仅在没有异常情况时是可以睡觉的。他的这些职责与其前任值班人邵春泉一模一样。不同的是,邵春泉只值夜班,早上6点30分下班,白天休息,并领取全额工资,当然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工作”。而唐英才是每天白天正常上班,每天晚上再外加邵春泉原做的值班工作。由于有了白天的正常工作,这个值班竟变成不能视同于《劳动法》规定的工作了?这样的判决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二、唐英才的值班是工作范畴延伸,并非完全的休息。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能自由支配的时间。而在值班时间内,唐英才无权支配用于个人自由活动,更不能离岗去从事其他活动。他除了按时到岗,还必须完成2小时营业和卫生勤杂工作,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即使在睡觉休息时,也要随时留意处置失火、盗窃及其他突发事件。他的前任就是因不遵守值班纪律而被辞退的。因此,中途能够睡觉的值班,也是一种工作。唐英才的值班,不仅仅是实实在在的工作,而且是一份责任性很强的工作。
3、用人单位安排唐英才值班明显违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就本案而言,唐英才每天直接用于加班加点的时间2小时,每月达60个小时。加上值班每天9小时,每月达270小时。即使按照区粮油公司说法,值班由于与白天工作不同不能算加班,也应作为单位安排的第二份工作,两项合计每月累计超时工作长达330小时!这不仅严重违反《劳动法》,而且是在摧残他的生命呀!唐英才是在值班室跌倒死去的,死去时仍然穿着工作服,说明他在“工作”,而不是在休息。值班仅他一人,如果在家里休息,他跌倒了就能获得及时的抢救和护理,也许他不至于过早地死亡。因此,被上诉人无法逃避其侵权责任,无法推卸其赔偿责任。


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一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代理人认为适用法律不当。本案一审中,原告提起诉讼,被告没有提出反诉;一审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说明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权益不合法。被告没反诉,说明也没有提出合法的民事权益要求保护。那么,一审判决使用该条规定究竟意在保护谁的权益呢?谁又在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呢?
唐英才是因长期疲劳得不到恢复,最终倒在值班岗位上的,代理人已经论证,唐英才死亡与长期疲劳有因果关系,而唐英才的疲劳又与单位的工作安排有因果关系,同时这种工作安排是违反劳动法的,用人单位对唐英才的死亡当然有过错责任。故本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还应适用《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订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与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本代理人认为,唐英才不是因工作中违反劳动规范,而是因被上诉人严重违反《劳动法》,擅自违规安排值班时间,而造成唐英才在值班工作中猝死的。因此,唐英才的死亡与工伤有一定的区别,而更倾向于侵权。被上诉人剥夺了唐英才的休息权,进而侵害了他的健康权、生命权。侵权的赔偿在《民法通则》中有原则的规定,应参照执行。
发表完这番代理词后,代理人意犹未尽,深感作为律师,唐英才“过劳死”出庭维权,其意义已经远远超出了对全国首例“过劳死”案的侵权赔偿问题,而是涉及到整个社会关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此时,我耳畔仿佛听到唐英才在地下呐喊,为弱势群体鸣不平、求正义,呼唤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于是,我在法庭上又


发表了一段律师感言:
审判长、审判员:
唐英才离开我们匆匆地走了,但他留下的话题,却给我国的法律工作出了一道难题,他要求法律明确界定工作时间是什么?过劳的标准又是什么?近几年来,国家劳动法规从保护劳动者健康出发,对劳动强度、劳动时间做了明确的限定。然而,劳动市场上劳动关系的变化,大量失业人员被推向社会,劳动者成了弱势群体,用人单位非法延长工作时间侵犯劳动者休息权,劳动者为了保住饭碗、敢怒不敢言的现象普遍存在。据劳动部门反映,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的花招翻新,千奇百怪,劳动者投诉众多。过劳引起疾病的现象和实际情况越来越严重地威胁人民的健康。社会竞争日趋激烈,承受超负荷工作强度的人也越来越多。据有关方面调查,慢性疲劳综合症在城市新兴行业人群中的发病率为10%至20%,在某些行业,如:新闻、科技、演艺、出租车司机等,更高达50%。因此,保护唐英才的合法权益,从某种角度上看也是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唐英才案的公正判决,必将对《宪法》、《劳动法》关于保护劳动者休息权的规定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进一步唤起劳动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信心。对那些至今仍在违法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敲响警钟,同时推动立法工作更加完善,更加健全。
希望合议庭能重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
我发现,此时全场肃静,鸦雀无声。我知道,并不是我说的有多么深刻、感人,而是这个议题本身就具有振聋发聩的力量!
引发社会关注
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目前对“过劳死”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根据我国劳动法规的规定,企业根据需要安排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承担不能离岗、但无生产任务要求的工作,性质为非生产值班。


二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唐英杰等三人对其诉称粮油公司安排唐英才值班时完成工作任务,致其过度劳累而死的上诉理由,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不予采信,从而认定粮油公司没有违反《劳动法》规定,对唐英才在值班时猝死不负有法律上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清楚,处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令人感到微妙的是,终审判决却在原审判决的基础上,将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按职工因工死亡标准增加到人民币47600元,比一审增加了90.4%,净增了22600元。
二审判决后,社会舆论一片哗然,北京《工人日报》以《“过劳死”追问中国法律》为题,发表了长篇通讯,详细报道我们这一首例“过劳死”案的庭审经过,上海《新闻晨报》以《打开“过劳”悬念》为题,报道了法律界人士关注劳动者健康问题的专题讨论,并与知名法律网站青天网(www.echolaw.com)共同邀请司法界人士对该问题发表看法,各大新闻媒体与网站纷纷转载,舆论对我国相关劳动法规提出质疑。
沪上主打民事诉讼的资深律师吴平认为: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相对于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弱者地位就像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的弱者地位一样,越来越受到法律的重视,各国法律均采取措施对弱者进行倾斜性的保护。唐英才作为一名年龄偏大、身体有病灶的劳动者,白天上班,晚上值班,连续7个多月没有一整天的休息,这些事实严重地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规定。
至于“值夜班可以睡觉,所以值夜班不同于工作上班”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既然被告需要有人值班,说明这个值班对其是必要的。而对于唐某来说,就意味着负有许多工作责任,如:不得擅自离开岗位、防盗、防火以及处理应付夜间可能的突发事件等。更何况唐某在值夜班时还要做大量勤杂工作。因此,不能想象一个承受众多责任的人在单位相对简陋的居住环境中能够得到无牵无挂、舒适安宁的与家里同样性质的休息。可见唐在被告的允许下值夜班时可以睡觉,则该睡觉也是在值班,属于上班范畴。否则,一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告的损失,而当时唐某则在睡觉而不醒,此时难道被告还会说:唐是在休息,不属于上班,以至于不追究唐的工作失职责任吗?
华东政法学院专门从事《劳动法》研究的董保华教授认为:中国在立法上没有“过劳死”一说,“过劳死”是日本法律所承认的,日本人说过劳也就叫“劳灾”,有点接近于我国的工伤。此案中唐英才每天工作连值夜班17个小时、连续226天,这应按综合工时计算的办法来计算。按我国综合计时法计算,超过规定工时也是要承担责任的。值班时间可以睡觉,这样的值班算不算工作呢?既不能简单地说不算工作,也不能简单地说像白天一样的工作,此课题值得深入研究。在法律条文还不十分清晰的状况下,我个人认为判决应向职工一方倾斜。
“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令人欣慰的是,首例“过劳死”案已成为历史。抚今追昔,感慨万千。近几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抓紧完善立法,中央和各省市政府都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着手,为保障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先后制订了不少法律法规,使那些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做法和行为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和惩处。广大劳动者在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下,不仅充分发挥了自己的智慧和才干,而且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充分的维护,正沿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健康有序地向前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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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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