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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延长是否影响女性就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1 05:22:31 人浏览

导读:

一直以来,产假都为90天,人们也已经习惯了女性在生育上享有的休产假的权利。可是在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把女性产假从90天延长为98天,再次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女性生育权的关注。记者在采访的过程中得知,不少女

  一直以来,产假都为90天,人们也已经习惯了女性在生育上享有的休产假的权利。可是在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把女性产假从90天延长为98天,再次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女性生育权的关注。记者在采访的过程中得知,不少女性求职者都担心是否把90天的产假延长为98天,会加剧女性的就业困难,影响找工作。那么现实情况究竟是怎么样呢?是否产假的延长真的会影响女性就业呢?广大女性求职者在求职的过程当中对于产假延长又有什么看法呢?

  人才市场:为女性专设岗位较少

  12月8日上午,记者来到三八路德州市人才市场,由于临近年底加上天气寒冷,人才市场找工作的人明显不是很多。

  记者在人才市场调查发现,不少用人单位的招聘岗位都以要求男性为主,比如销售、技工等职位。很多职位更是明确表明只要男性。而招聘女性职位,则以办公室文员等职位为主。

  记者在人才市场看到一家从事酒水销售的企业招聘市级销售代表和县级销售主管两个职位,这两个职位明确要求只限男性。为此,记者专门咨询了正在现场进行招聘的工作人员。“我们只招聘男性也是迫不得已的事情,本来做销售的就是个体力活,每天都在外面风吹日晒的,而且要经常到外地出差,现在的社会这么复杂,如果招聘女性的话,一个人在外面也有点不安全。”招聘工作人员对记者说道。另外,做酒水销售不仅要靠能力,而且还是个体力活,风吹雨淋、赤膊上阵搬运更是经常的事情,一般的女性很难坚持下来。

  而另外一位现场招聘者则从女性生育和休产假的角度对记者表达了招聘单位的看法,这个单位在招聘现场招聘的是经理助理这一职位,要求本科以上学历,工资待遇较高。现场有不少女性求职者都上前去咨询,可是招聘者直接以只找男性为由拒绝了这些女性求职者。该招聘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单位以前的经理助理就是个女性,对工作也是很负责。可是最近由于这个同事怀孕生孩子,一下子就要休好几个月的假,单位里她分管的工作就给耽误下来了。而且他的这名女同事在怀孕期间,不能进行加班,也不能进行高强度的工作,耽误了公司内的不少事情。所以在她休产假期间,领导就要求他们重新去招聘一个助理,而且要求只限男性。随后,记者询问起了那名女性工作者生育之后回单位是否能够继续从事经理助理的工作,招聘人员明确告诉记者,这位女性回来后将会重新安排岗位,原来的职位肯定是不适应她了。

  记者在现场咨询了不少用人单位后,分析总结招聘者对女性有偏见的原因大致为女性从业者都承担着生育任务,并且都享有产假,在休产假期间工资照发,而且还不能被辞退,让不少用人单位都感觉比较亏;另外,女性不像男性那样可以从事很多重体力劳动,工作的时候也不能要求过高;最后就是大部分女性出于自身原因的考虑,不愿意接受高风险的工作,更愿意选择相对比较稳定、风险小的工作,这也使部分女性的就业范围缩小。

  招聘单位:不希望延长产假

  “原来那个工作岗位不适合你了,你还是换个岗位吧。”前段时间,在经济开发区某企业工作的李玉刚休完产假,带着初为人母的喜悦,准备重新返回工作岗位时,却因为经理的一句话,使她原本的好心情一下就沉了下来。在她休产假的这段时间,李玉因为长期不在单位,工作单位重新雇用了一名男会计代替了她的工作。而休完假回到单位的李玉则被安排到一个工资待遇明显不如以前的岗位上,这件事情让她很郁闷。

  李玉的事情并不是个例,记者在采访的过程中,不少女性工作者都对记者表示,能够延长产假本来是一件好事,可是很多人都担心这样一来,原本属于自己的岗位会被别人给顶替了,这样自己会承受更大的压力。

  记者在人才市场采访的时候,询问了不少招聘单位的工作人员,向他们咨询对于产假延长是否会影响企业的招工要求,很多单位都持肯定的观点。“我们都是小企业、小公司,本来运营压力就大,原本90天的产假就让我们的财务运营成本很有压力。现在如果再增加8天的时间,说句实话又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所以对于产假延长,我们确实不是很欢迎。”招聘人员如此对记者说道。

  一家中介公司的负责人高先生对于女性产假的延长也表示了担忧,产假延长看起来是增加了对女性工作者的福利,但是这项福利却更像“噩耗”多一点。即使有些用人单位能够承受用人成本压力,但是现在职场竞争这么激烈,98天的产假休下来,重新回到工作岗位后,要有一段时间的适应期,如果不能够快速进入状态,也会让领导对其有意见。而且很多用人单位这段时间要重新招聘人员负责该岗位,这些人员的安排又是一件麻烦事。

  女性求职者:产假延长忧大于喜

  招聘现场为女性专设的岗位越来越少,招聘企业对于产假延长带来的困惑也各有考虑,那么女性求职者对产假延长到底有什么意见呢?到底是“喜”多一点,还是“忧”多一点呢?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找到几位女性求职者,进行了采访。“现在大家都是晚婚晚育,休产假都快到30岁了,本来年纪就不小了,生个孩子也不容易,所以我觉得98天的产假其实并不长,再多一点才更好呢。”在人才市场,市民王小姐对于产假延长到98天感觉还是不满意,认为应该再适当增加点时间,让女性得到更好的休息。

  而市民张女士对产假延长表示了赞同,张女士认为现在职场压力这么大,每次休假都很珍惜,产假由原来的90天延长到98天,一下子增加了8天,难得休息一次,肯定是休息的越多越好。

  但是不少女性求职者对于产假延长还是表示了忧虑,很多女性求职者都认为,现在女性求职本来就很难,新条例出台后,一些企业在招收女职工的时候肯定会设置一些门槛,或者设置一些附加条件,比如女性在多少岁之前不许结婚等,来进行限制。这样女性就业就更加困难了。而有部分女性求职者则表示新条例出台,对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也让不少女性求职者感到不安。

  记者一共采访了14位女性求职者,大多数女性对于产假延长都表示赞同和高兴,但是14位女性都对于产假延长会增加女性求职者的就业压力表示了不同程度的担忧。

  律师说法:女性应该有维权意识

  对于广大女性工作者在求职和就业中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记者咨询了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王海鹏律师,他认为,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女性产假延长至不少于14周,有利于加大对职业女性健康权的保护,这一修改本身无可厚非,关键是如何将新的规定落到实处。[page]

  用人单位应对休产假的女性多加理解和体谅,并依法保障女性的休产假权利。同时,女性劳动者本人也要提高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监管机构应加大力度查处违反该规定的用人单位,提高违法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并努力消除求职、就职中的性别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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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发布施行以来,对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2008年2月,原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所涉及的关于产假天数和产假待遇和法律责任主要内容有:

  关于产假天数和产假待遇

  一是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第七条第一款)。

  二是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第七条第二款)。

  三是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八条)。

  关于法律责任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难以操作。为了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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