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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工状告单位 法官化干戈为玉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1 03:49:55 人浏览

导读:

日前,顺义法院法官通过耐心调解,化解了小晴(化名)与某纺织厂之间的劳动争议,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原告小晴诉称,她是被告某纺织厂的工人,婚后按照有关规定怀孕生育,并持有合法生育服务证。而被告在其怀孕期间对其强行停工并威逼、胁迫她签署“生育费自理”的文件


日前,顺义法院法官通过耐心调解,化解了小晴(化名)与某纺织厂之间的劳动争议,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原告小晴诉称,她是被告某纺织厂的工人,婚后按照有关规定怀孕生育,并持有合法生育服务证。而被告在其怀孕期间对其强行停工并威逼、胁迫她签署“生育费自理”的文件。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此纠纷,她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我的申诉超过了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我的申诉请求。现起诉要求被告报销我的生育费9678元、补发因停工而未支付我的工资2400元、补发我产假期间的工资300元、支付我年终奖金130元、支付上述欠发月工资总额25%的补偿金、给付经济损失费400元。

被告辩称,原告再婚后,单位与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做过她的工作,告知其在怀孕前应办理生育服务证。但原告在未向单位打招呼,也未取得生育指标的情况下怀孕,且在怀孕之初拒不承认怀孕的事实,故我厂才让其停工。为了对原告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以更好地教育本厂职工,经厂务会研究决定:对原告进行一定的经济限制,生育费用自理,为原告补办生育服务证。原告表示同意,并在处理决定上签字,我们并没有威逼、胁迫她。所以,我们不同意为原告报销生育费。停工是由原告自己造成,故我厂不同意给付原告停工期间的工资、奖金。我厂已支付原告产假期间的工资,不同意再补发原告产假工资。我厂没有拖欠原告工资,也不同意给付经济补偿金。原告请求的损失费400元无法律依据。另外,原告的申诉已超过了仲裁时效。

承办法官耐心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被告给付原告停工期间及产假期间的工资补偿款2400元,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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