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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胜任工作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1 11:39:3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该完善自身管理制度来创造和谐的劳动关系,而不是一味地想着降低劳动成本而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在员工本人提出,或者说跟员工本人协商一致以及员工本人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是违法犯罪的过错情况时,对于怀孕期间的女职工也可以解

  核心内容: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该完善自身管理制度来创造和谐的劳动关系,而不是一味地想着降低劳动成本而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在员工本人提出,或者说跟员工本人协商一致以及员工本人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是违法犯罪的过错情况时,对于怀孕期间的女职工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一】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胜任工作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康某1995年9月职业高中毕业后被某服装厂招收,与该厂签订了8年期限的劳动合同。1997年6月,厂里见康某工作认真,选送其与另外两名女工在一家培训机构学习服装裁剪三个月,学习结束后,康某在该厂承担服装裁剪工作。由于康某学习时间短,该厂服装品牌又多,所裁剪的服装有时出现尺寸不准确,缝制后出现不合格等技术问题。

  1998年9月,该厂以康某不胜任工作,给厂里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康某向厂里说,自己已怀孕5个多月,厂里不能解除合同。该厂认为不胜任工作可以解除合同,坚持原决定不变。康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撤销该厂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

  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康某不能胜任工作和已怀孕5个多月,情况均属实。经调解,该服装厂撤销了解除康某劳动合同的决定。

  【评析】

  这是一起怀孕女工不服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机构调解得到了解决。本案中,该服装厂解除怀孕女工康某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按照《劳动法》等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在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二种情形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九规定对怀孕女职工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合同当然包括女职工不能胜任工作在内。这是《劳动法》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该服装厂未能执行《劳动法》这一规定,在康某明示已怀孕5个多月的情况下,仍坚持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是错误的。

  另外,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便女工康某未怀孕,该服装厂对于不能胜任服装裁剪工作的康某解除劳动合同也在程序上违法。这就是说,该服装厂应对康某再次进行培训或重新调整工作岗位,如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康某仍不能胜任工作,才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该服装厂在没有对康某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的情况下,就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也是违反《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的。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关于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都有其特定的内容和前提条件,用人单位在适用这些规定处理劳动关系时,不仅要将条文规定本身连贯起来理解,而且要把前一条规定和后一条规定联系起来理解,特别是条文中规定的限制性条款,往往后一条正是针对前一条内容而设立的,不能光看条文的前半句而不看后半句,更不能只看前一条而不看后一条。

  如本案中,女工康某不能胜任工作问题,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但前提条件是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以后,这里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才是关键,是前提条件。即使这一条件具备,但《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又设定条件予以限制,限制条件就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把二十六条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联系起来,才能正确执行《劳动法》,避免出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犯职工权益,发生劳动争议的问题。[page]

  【案例二】怀孕期间能以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吗?

  魏小姐去年与一家饮料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10月,魏小姐怀孕了,因为身体不适,不得不频繁请假,为此,单位负责人表示,如果魏小姐实在不能工作,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经常不能上班,影响了本职工作,公司将考虑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劳动合同法》对孕期员工有保护吗?单位能随便与孕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吗?

  【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孕期、产期,是我们国家劳动法一再强调的,在员工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国家对特殊员工的特殊保护。只有两种情况下这些员工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一个是员工本人提出,或者说跟员工本人协商一致。第二种情况下,员工本人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是违法犯罪的过错情况,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这些员工的劳动合同,这是受法律特殊保护的。

  因为近两年是生育高峰,很多单位不愿意招用适龄的女员工,甚至不允许女员工在合同期内怀孕,这样的做法都是不对的,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该完善自己的内部管理和规章制度来创造和谐的劳动关系,而不是一味地想着降低劳动成本而解除劳动合同。当然,有的劳动者认为自己在“四期”内,公司就不能解除自己的劳动合同,这是错误的,单位在员工本人提出,或者说跟员工本人协商一致以及员工本人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是违法犯罪的过错情况时,对于怀孕期间的女职工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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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丽施律师,法律快车广州推荐律师,杨律师曾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以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代表顾问单位进行谈判或以诉讼方式处理民商事纠纷;为公司合同的签订提供起草和审查的法律服务,为公司的专项法律事务提出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法律意见。如果您有任何法律方面的需求,请拨打免费咨询电话:13522460207,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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