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新规:凸显安全意识
导读:
A.严密规制危化品,杜绝安全隐患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中国长寿之乡”——山东省莱州市,日益严重的化工污染使当地部分村庄成为“癌症村”,众多癌症患者用生命警示着莱州湾南岸生态环境的恶化。随着我国化学工业的蓬勃发展,国内化工种类繁多、规模各异,各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近年来如山东莱州癌症村现象一般的化学品安全事故也呈增长趋势。今年,国务院和国家安监局相继出台新法,旨在规制危险化学用品的生产与监管,消除隐患。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对化学品生产、进口、经营、运输和使用企业都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提出了更为明确和严格的要求,如需依规定进行化学品登记注册、提供与其产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产品包装上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标签等。
另外,条例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如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最高将处以10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亦自12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强化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规范管理,是多年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炼,明确提出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评估、备案和核销、登记建档、监测监控体系和安全监督检查等要求。
同时施行的还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10号令)同时废止。该办法细化并提高了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首次明确规定,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运用于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固化了近年来行之有效的危化品安全管理做法,如该办法在附则中明确规定,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纳入该办法适用范围;对于购买某种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或者使用的,排除在该办法适用范围之外。
B.安全生产有保障,查处规则很重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据国家安监局统计数据表明,2011年1至9月份,各类安全事故(工矿商贸、道路交通、火灾、铁路交通、农业机械五项合计)死亡人数达49884人,其中发生重大事故43起,较大事故1275起。例如,1月17日,湖北武汉市 口区武胜路康宏实业公司服装厂发生火灾,造成14人死亡、4人受伤。5月29日,贵州贵阳市乌当区金阳新区朱昌镇富宏煤矿南下山掘进工作面发生透水事故,12名矿工遇难。10月29日,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长江镇霞流冲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9人遇难。安全生产形式依然严峻。
为了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国家安监局制定了《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该办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公民个人对自己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人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或者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法还重点明确,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以及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C.防汛抗旱须储备,物资管理有法依
财政部、水利部:《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肆虐泰国三个月之久的洪灾对首都曼谷造成了巨大损失和威胁,其中物资短缺是曼谷面临的最严峻挑战之一。为此众多国家对泰国洪灾伸出援助之手。该起事件再次警醒人们,洪旱灾害是人类社会挥之不去的自然之殇。应对灾害发生,国家必须未雨绸缪,保障抗灾、救灾物资储备的调用和管理尤其重要。每一顶帐篷、每一箱饮用水、每一袋水泥、每一条绳索,都可能关涉人类最宝贵的生命。
为保障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的需要,适应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工作需要,规范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和经费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发布《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该办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水利部颁发的《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财农〔2004〕241号)同时废止。
该办法明确,中央防汛抗旱物资管理坚持“定额储备、专业管理、保障急需”的原则,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由水利部负责制定;中央防汛抗旱物资购置、补充、更新经费和储备管理费,属于中央财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中央物资属国家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国家防总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中央物资应首先保障用于大江大河(湖)及其重要支流、重要防洪设施抗洪抢险、防汛救灾以及严重干旱地区抗旱减灾的需要。防汛抗旱救灾需要的物资,首先由地方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自行解决。确因遭受严重水旱灾害需要调用中央物资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国家防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用。若情况紧急,也可先电话报批,后补手续。(张伯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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