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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出台管理办法预防和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6 09:23:07 人浏览

导读:

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市出台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据市人社

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市出台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据市人社局有关人员介绍,《暂行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建筑业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暂行办法》规定,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马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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