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法动态 > 律师入“社保”为何也艰难?

律师入“社保”为何也艰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3 21:02:23 人浏览

导读:

不少律师没入“社保”律师小李正在为没上社保着急。李律师是两年前从北京某大学法律专业毕业的。毕业前,老师通过任律师事务所主任的同学把他介绍过去。“当时说好一个月1200元工资,先做案头工作。说实在的,那时挺感激老师和律所主任的,一出校门就就业了,但工作之
不少律师没入“社保”

律师小李正在为没上社保着急。

李律师是两年前从北京某大学法律专业毕业的。毕业前,老师通过任律师事务所主任的同学把他介绍过去。“当时说好一个月1200元工资,先做案头工作。说实在的,那时挺感激老师和律所主任的,一出校门就就业了,但工作之后才感觉到这待遇太低了,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快一年了,律所还是不给我们上社保,说上也行,自己缴费。”我们哪儿有钱呀“李律师说。

这种情况当然不只发生在北京。

南京某实习律师干脆将自己与律所的矛盾贴到了网上。他说他们律所的主任是一位“彬彬有礼”、“和蔼可亲”的老律师,他所在的律所过去是个公办所。前不久,律协要求律所改制,同时要求律所为律师缴纳社保。但老主任不愿意,拒不为律师缴社保费,直到引发冲突。

北京国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国告诉记者,律师之所以常常因为入社保与律师事务所发生纠纷,缘于长时间律师的身份一直没有“明确”。他说:“这种身份的改变,其实至今还不足10个月。”张律师说,2008年9月19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但在此之前,我国劳动法保护的对象是和‘用人单位’相对应的‘劳动者’。律师是劳动者吗?这个问题一直说不清,因此我国法律也就一直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没有明确规定其是否属于‘用人单位’。”

正是因为如上原因,2007年,北京曾发生一起某律所专职律师张某一纸诉状,将律所告上法院的案件,张律师败诉了。案件的起因是,该所决定依据相关规定为所里部分律师办理基本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险,但作为缴费单位,律所却要求由律师负担全部费用,包括相关规定中明确要求应由单位承担的缴费义务部分。但法院根据《劳动法》规定,直接否定了律所是受《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并认为律师和律所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认为,由于律师事务所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设立的组织,既非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又非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故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范畴,律师与律所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律师以其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范畴为由,请求法院维护其各项权利于法无据。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正式颁布实施,让许多律师界人士对 《条例》寄予厚望。“律所也是 ‘用人单位’了,律师也是劳动者了。这意味着律师、律所双方间的法律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了。那么,相关的劳动纠纷将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既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起诉到法院,这可能一下子就解决了律师劳动权益难以得到救济的困局。”上海市一位律师这样说。

转嫁社保费是潜规则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之后,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除了拥有了名正言顺的 “劳动关系”外,与劳动关系相伴的许多待遇问题也有了法律依据。 “如果执行情况好的话,或许能逐步改变目前业内缴纳社保费存在的一些并不合理的 ‘潜规则’。”上海一位年轻律师说:“作为授薪制律师,我们每月基本上只有1200到2000元之间的底薪,过的根本不是有些人想象的光鲜生活,待遇甚至比大多数工作在其他行业的同学朋友都差。”他说,虽然他们也入了社保,但有律师的社保费全是个人出的,包括该由律所缴的那部分。“这是部分律所实行的潜规则。”

两年前,上海市律协做了一次 “青年律师生存状态调查”,而后形成的报告显示,过半青年律师年收入在5万元以下。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有关人士透露,我国律师的平均收入甚至不如出租车司机,部分律师特别是青年律师更是生活艰难。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一些律师事务所迫于压力,为律师缴纳社保费的比例明显增多,但将缴费义务转嫁给被聘用律师的现象也比较普遍。一些业内人士人为,抛开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外,律师,特别是年轻律师也和所有的就业者一样,面临巨大的就业挑战。事务所负责人在选择挂靠该所的律师时,只会选择有办案经验和社会关系的律师,而很多新律师既没有办案经验也没有社会关系,找工作都很困难,哪有可能和事务所谈条件?特别是,我国法律规定不允许律师以自然人的身份代理案件,必须以事务所的名义办理业务,这意味着律师要不就自己注册一个事务所,要不就只能依附于律师事务所,这对于刚入道的从业人员来说,没有其他的选择。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已有律师超过14.3万人,律师事务所1.3万余家,其中北京1.3万人,上海9000多人,而每年新增法律专业毕业的大学本科学生达10万人,这其中的一部分走进了律师队伍。律师队伍的迅速壮大,无疑会给行业带来竞争,“潜规则”因此在业内普遍存在也就有了条件。

实施《条例》尚需细化规则

尽管不少律师专门研究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并对其寄予厚望,但现实是,一些律师事务所却依然“按兵不动”。“这和律师行业本身的特性息息相关。”华东政法大学律师事务研究所所长王俊民说:“按照律师从律所取得收入方式不同,可以把律师分为提成制律师、授薪制律师,再加上合伙人,这就使得行业内部的劳动关系十分复杂。”目前大多数律师属于提成制,其收入完全取决于律师个人业务的多少。在这样的模式下,“提成律师与律所之间,更多的是一种合作关系,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王俊民说,“而合伙人和律所之间究竟是何种关系,则更加复杂。” “合伙人大多是律所的股东,具有股东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但有的合伙人本身又和律所签订了劳动合同,这在其他行业几乎是不可能出现的”,因此实施《条例》还需要细化规则。据了解,上海律协正在进行有关调研,为《条例》的落实准备条件。“在提成制和合伙人两种收入制度占大多数,其本身的劳动关系又特别复杂的情况下,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绝非《条例》一条‘律所属于用人单位’就能解决的问题。”

业内人士认为,相对而言,授薪制律师和律所间的劳动关系比较明确:律所对律师实行朝九晚五的坐班管理制度,并执行统一的薪酬体系,律师有固定收入,在案源和事务所运作方面也不需要花费精力,“给律师入社保应该首先落实在这部分人身上。”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