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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4月起有新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2 05:13:29 人浏览

导读:

从4月1日起,天津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有关问题做出新的规定。现在本文为大家提前揭开新规的神秘面纱,让大家早点认识了解。签:劳动者有知情权新规要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

  从4月1日起,天津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有关问题做出新的规定。现在本文为大家提前揭开新规的神秘面纱,让大家早点认识了解。

  签:劳动者有知情权

  新规要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时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职业危害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与录用条件和签订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内容,双方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续签:要在旧合同期满前

  新规要求,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将劳动合同书交劳动者保存一份,并由劳动者本人签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依法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提前向劳动者发通知,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以书面形式续签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解除:提前30天告知

  新规要求,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劳动者发通知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能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同时向劳动者发出《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按照约定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和应结未结工资福利待遇。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出的新规规范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维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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