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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2 09:54:23 人浏览

导读:

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结案后,须在30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并及时将有关资料交给失业职工。失业职工按以下规定申领失业保险待遇。1、本市(含县级市)城镇户籍的失业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失业证

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结案后,须在30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并及时将有关资料交给失业职工。失业职工按以下规定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1、本市(含县级市)城镇户籍的失业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失业证》、《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凭《广州市职工失业保险金审批通知》在有效期内到户籍所在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报到并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费。

2、外地城镇户籍的失业职工可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也可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凡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持本人身份证、凭《异地城镇职工失业保险金审批通知》,在有效期内到原单位所在区的指定机构报到并按月领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费。

凡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原单位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享受待遇标准和期限,将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所需划转的失业保险待遇是指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2计算。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后,其失业保险待遇按户籍所在地的标准发放。

3、农村户籍的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核定单》,在有效期内到原单位所属市、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4、凡因单位原因没有按规定及时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失业保险待遇手续,或未及时转移职工档案和未及时通知失业职工,超过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期限,造成失业职工不能按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延误申领的失业保险金和其他有关待遇,由该单位支付;尚未过期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

5、凡因失业职工不按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无特殊理由的,过期不补发;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未领取的,视作自动放弃,按已重新就业处理;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不得合并计算。

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劳社失[2000]5号)

执行日期:2000年7月1日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申领发放

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单位为其连续缴费满1年以上的,在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不需办理失业登记,可以凭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身份证,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争议处理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到原单位所在地受理其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标准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粤府办[1999]54号)第四条规定执行,具体申领发放办法由各市确定。

参见:《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0]207号)

执行日期:2000年9月26日

异地就业的城镇户籍职工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发放

异地就业的城镇户籍职工,失业后不需办理失业登记,凭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流动人员就业证》、身份和求职证明,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处理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天内,到原单位所在地受理其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等待遇的申领或转移手续。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在原单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凡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和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发放标准,按原省社保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粤社保[1999]129号)第四条规定执行,具体申领发放办法由各市确定。

参见:《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0]207号)

执行日期:2000年9月26日

不得停发失业保险金的情况

失业人员在核准的失业保险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按月发给失业保险金,不得以不服从职业介绍为由停发失业保险金:

1、正在参加转业训练(不含一年以上的学历教育)并有培训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到课率在85%以上者;

2、患有不宜就业的疾病,住院或出院后由医院出具证明,在规定的医疗或疗养期内者;

3、实行计划生育,在孕期(须有医院证明)、产假期者;

4、 哺育未满一周岁婴儿者;

5、直系亲属住院或在家,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而身边确需照顾者。

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失业职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劳服字[1995]第003号)

执行日期:1995年8月14日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失业保险金必须由失业人员本人领取,不得由他人代领(确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经同意除外),凡有意隐瞒或以非法手段获得失业保险金的(如已有工作,其工资高于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除追回全部非法所得的失业保险金外,视情节轻重取消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

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失业职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劳服字[1995]第003号)

执行日期:1995年8月14日

领取经济补偿金后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

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并且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以及属于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性质的其它费用,总水平达到和超过所在地级以上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3倍的,视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自谋职业,即为在业人员,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不再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参见:《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0]207号)

执行日期:2000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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