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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5 01:33:41 人浏览

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三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个人账户的管理第四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第五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社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三章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个人账户的管理

  第四章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

  第五章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昆明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强制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条 昆明市人事劳动局是本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昆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具体负责本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金的筹集、拨付、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市级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和个人共同负担。国家负担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同级财政根据本《暂行办法》标准安排预算。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国家负担的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预算,具体为:全额拨付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安排预算;差额拨付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按差额拨付的同比例安排预算,其余部分由单位在自有经费中税前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全部由单位从自有经费中税前列支。

  第六条 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按月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市社保局委托单位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工作人员个人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逾期不缴纳的单位按日加收应缴额2% 的滞纳金。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如数缴纳的单位,应向市社保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缴,但缓缴期不得超过半年。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和保险金利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免征税费。

  第七条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为:单位按照上年度工作人员月均工资总额的28%计提;个人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4%缴纳。今后个人缴费率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单位费率同时降低一个百分点,个人缴纳费率最终达到8%的缴纳标准(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

  离退休人员不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 单位和工作人员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采取一年一核定的办法。

  如人员发生变动时,单位应及时填报《职工增减基本情况表》,报市社保局调整缴费金额。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后,原机关、事业单位已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合同制工人,其养老保险关系应按隶属关系及时办理转移手续,养老保险金转入市社保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专户。

  第三章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个人账户的管理

  第十条 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个人账户和缴费手册由市社保局建立,本办法实施前工作人员的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和本办法实施后的缴费情况记录在缴费手册中,作为工作人员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依据。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包括工作人员个人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从财政或单位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纳的同等数额划转部分以及账户储存额的利息三部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及单位缴纳划转之和最多不得超过本人缴费工资的11%。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按同期银行存款或购买国债的实际收益计息。个人账户每年结算一次,由市社保局审核后,向工作人员公布个人账户核对表。工作人员可持缴费手册向市社保局查询自己个人账户的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发生调动、辞职、辞退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到市社保局提出申请,由市社保局按以下规定办理手续。

  1、工作人员调入企业工作时,可将个人账户增加到本人缴费工资11%的标准再进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账户金额的转移,不足11%的部分从统筹积累基金中划转补足。

  2、企业职工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按11%的账户标准转移其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账户金额,其它有关问题按调入单位人员同等处理。

  3、工作人员辞职或被辞退时,其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封存,待重新就业时,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违法被送劳动教养或判刑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封存。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本人退休后的养老金,不能提前支取。工作人员或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账户的个人缴纳部分(含利息)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退休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毕时,按其个人账户计发的养老金在统筹基金中支付,直至死亡。

  第四章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

  第十六条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支付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离休或退休的工作人员其离退休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后,凡符合国家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作人员,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享受养老金。

  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和退休津贴构成。

  1、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退休前2年平均缴费工资的38%,个人账户养老金为本人账户储存额的l/120。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退休前2年月平均缴费工资×38%+个人账户储存额×1/120

  2、退休津贴

  本《暂行办法》实施后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和本《暂行办法》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本人退休前 2年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6%计发退休津贴。计算退休津贴的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35年。计算公式为:

  月退休津贴=退休前2年月平均缴费工资×0.6%×工作年限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工作人员,在享受上述基本养老金和退休津贴的基础上,还享受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以本人退休前2年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不超过35年)与缴费年限之差计算,每满一年增加1%的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前2年月平均缴费工资×未缴费年限×1%

  第二十条 建立社会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后退休的工作人员,如按本《暂行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按原退休办法标准计发退休金时,按原退休金标准计发。

  第二十二条 现由市民政部门管理,支付离退休金的人员,仍由民政部门负责。

  第五章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的办法,由市社保局按年度编制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经市人事劳动局核准送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除预留相当于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的剩余部分,只能用于购买国债和存入银行,并接受财政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监督机制,设立由市政府领导,市人事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银行、投保单位及职工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定期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市辖各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可参照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县(市)、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从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事劳动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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