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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用人单位招收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社会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4 11:16:28 人浏览

导读:

各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社会就业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04]5号)文件要求,为加大对再就业弱势群体帮扶力度,经研究对一些已推向市场但又属于社会公益性的岗位实行工资性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资性

各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社会就业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04]5号)文件要求,为加大对再就业弱势群体帮扶力度,经研究对一些已推向市场但又属于社会公益性的岗位实行工资性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资性补贴方法

  用人单位每招收一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公益性岗位的,由市、区再就业资金按当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用人单位工资性补贴。工资性补贴原则上由用人单位用于补贴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提高其工资待遇。

  二、工资性补贴的岗位范围及对象

  用人单位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从事下列岗位工作的,予以工资性补贴:

  1、保洁岗位:为城市及社区环境卫生提供服务的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厕清扫等工作。

  2、保绿岗位:为城市道路、公园和社区等公共场所提供公共绿化种植、日常养护服务的工作;市政公共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3、保安岗位:为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园公共场所提供社会治安防范控制的工作。

  4、停车场管理岗位:城市各免费或低收费停车场维护管理秩序的工作。

  三、工资性补贴申办程序和支付办法

  (一)工资性补贴资金从市、区再就业资金支付。自发文之日起,对用人单位招收持《再就业优惠证》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公益性岗位的,由同级再就业资金按每人每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

  (二)工资性补贴实行每半年支付一次。每年的1月、7月的前10个工作日,招收持《再就业优惠证》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从事工资性补贴岗位的用人单位,按税收缴交区向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有效复印件);

  2、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签订的经劳动仲裁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

  3、填报《用人单位申请工资性补贴申报表》;

  4、所招用人员的《厦门市居民失业证》(或《劳动就业手册》)和《再就业优惠证》;

  5、申报期限内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及其支付工资的凭证;

  6、经同级就业服务、社保机构确认的“职工花名册”;

  7、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

  8、财政或税务部门印制的统一收款收据。

  (三)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汇总送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补贴转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再就业资金专户,再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补贴直接划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四)用人单位与所招用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只能按实际月份给予工资性补贴。对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得给予工资性补贴。

  四、工资性补贴发放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一)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将每个失业人员享受工资性补贴的情况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记录,并定期将就业人数、补贴使用情况进行联网互相反馈;财政部门应按照核定人数按时足额拨付。

  (二)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工资性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监督工资性补贴的发放。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工资性补贴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工资性补贴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检查监督,对违规使用工资性补贴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条件申请支付工资性补贴,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虚报岗位骗取工资性补贴,否则一经发现将追回被冒领的资金,并对其违规事实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为三年。

  附件:用人单位申请工资性补贴申报表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二日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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