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法规 > 劳动综合法规 > 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4 01:59:03 人浏览

导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3]10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进一步明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3]10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进一步明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如下:

  一、凡在2005年底之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符合中央、国务院中发[2002]12号(以下简称中央12号)和市委、市政府扬发[2003]6号(以下简称市委6号)文件规定的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范围条件的,都可享受三年时间社会保险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

  社会保险补贴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材料,向当地(扬州市区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隶属关系分别向市或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转同级财政部门核补。税费减免由征缴税费的机构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费减免政策规定,从应减免之月起即予免征。

  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含经劳动部门批准成立的非正规就业组织),也可享受中央12号文件和市委6号文件规定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为适应企业灵活用工的特点,由原来必须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才可享受再就业政策,明确为符合中央12号文件、市委6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或劳动组织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即可享受相应期限的优惠政策。

  四、市委6号文件和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扬劳社[2003]124号文件规定,签订了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享受再就业安置补助费。

  五、1998年元月后、2002年中央12号文件下发前,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方式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而兴办的经济实体,可与新办辅业改制企业一样享受优惠政策,享受优惠政策时间从中央12号文件下发之月起,但在此之前已享受劳动服务企业有关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新的优惠政策。

  六、下岗失业人员合伙创办的小企业,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七、各级财政原来预算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资金应做到规模不减,同时,在帮困金预算安排上,还应按中央12号文、市委6号文规定,增加用于社会保险补贴的资金,并保持到2005年一定三年不变,帮困金的使用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补贴满足使用的前提下,可将结余的部分用于劳动力市场建设,或调整用于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助,促进再就业。

  八、鼓励劳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劳务派遣活动,劳务型企业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件第12条: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款为营业款。

  各地、各部门要从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出发,积极制定各项保障措施,在落实政策上、资金上、操作方法上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开辟绿色通道,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OO四年元月六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