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导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高度出发,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实现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努力实现人才资源优化配置,不仅关系到毕业生乃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关系到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目标的实施,也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地、各部门务必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并作为一项长期的日常任务、战略任务和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与实现我市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构筑我市人才新平台有机结合起来,坚持以人才资源优化配置为主题,以调整和优化人才结构为主线,积极引进高层次毕业生和紧缺专业及各类实用型专业毕业生,以满足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对人才的需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抓住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以优化人员年龄结构、学历结构为目的,根据空编情况和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重点补充一部分高素质毕业生;企业单位要争取接收和储备一些急需专业的毕业生,增强发展的后劲。同时,也必须认识到由此带来的就业压力增加的问题,做好充分的思想和工作准备,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拓展毕业生就业渠道,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做好多层次人才就业工作,千方百计保证我市毕业生充分就业。逐步形成以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市场为龙头、学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为基础、社会人才中介市场为补充、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为主体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
二、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积极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精神,积极引导和鼓励我市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目前,我市广大农村教育、医疗卫生、现代农业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人才极其短缺,各级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积极搭建吸纳高校毕业生的舞台,大力吸引更多的毕业生到农村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我市市区生源本科以上毕业生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户口可以留在原籍或在市区入户,人事关系由市、县(市)、贾汪区人才服务机构全面免费代理,并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提前定级等相关优惠待遇。工作满3年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原籍或市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工龄合并计算。
要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从2006年起,各级人事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选聘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农村和社区就业。到城市社区就业的,其薪酬可由所在地财政和社区共同解决;到农村就业的,可通过法定程序安排担任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相应职务,市、县两级政府可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其人事档案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要把这批人员作为将来补充乡镇、街道干部的重要来源。争取用3到5年时间基本实现全市每个村、每个社区至少有1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
要密切配合实施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积极争取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志愿者到我市乡镇基层进行阶段性服务,要为他们的工作、生活各方面提供最有利的条件,积极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待遇,促使他们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作用。鼓励我市生源高校毕业志愿者到农村服务,我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回地方后,志愿到我市农村服务的,由人事部门统一安排到乡镇开展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工作期间由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给予生活补贴,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有关部门应协助在本系统内推荐就业。
凡在基层工作满2年的我市生源高校毕业生,由市人事部门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进行定向奖励。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评定。对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聘)用。做出突出贡献的,纳入市高层次人才储备中心管理。
三、大力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毕业生
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是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渠道。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为毕业生到这些企业和单位就业营造氛围、疏通渠道、创造条件。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他们当中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要规范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大人事、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规范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凡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接收毕业生,必须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并及时为其办理人事代理和社会保险,按时缴纳社会保险金。要依法加强对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各级人事部门及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毕业生在档案管理、落户、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流动、养老、医疗保险、党团关系管理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人事代理服务。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应措施,简化手续,加强服务,确保非公有制单位接收毕业生的渠道畅通。
四、积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条件,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为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培训,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咨询等信息服务,对其中有贷款需求的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对于高校毕业生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毕业生开办私营企业,从事技术转让以及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内的,技术合同经市、县(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登记,有权税务机关批准,暂免征收所得税。经市、县(市)科技行政部门批准,由毕业生开办的独立核算的科技企业,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经有权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营业税。对由毕业生自办或合伙进行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畜、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等所取得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
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由市、县(市)、贾汪区人才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个人人事代理服务,人事代理费第一年免缴,第二年减半收取。需要流动时,允许进入人才市场重新择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其办理转介手续。毕业生要求自主创业的,经市人事部门审核认定,发给统一印制的《徐州市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证》,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和《徐州市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证》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有关优惠政策的,一经查实,收回《徐州市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证》,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加大对贫困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实施援助就业行动
对贫困毕业生要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要开展个性化的就业服务,做好细致的心理辅导、就业推荐,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市人事部门将对由有关部门认定的市区生源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实行重点推荐,优先安置,保低就业的办法。按照面向基层、面向一线、专业基本对口或专业相近的原则,向有关单位进行专门推荐和协商安置,经市总工会认定的年度市级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或者父母双下岗困难家庭子女,以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子女均有资格申请。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持市总工会出具的年度市级特困家庭证明、或市民政部门发放并审核有效的《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街道出具的父母双下岗相关证明、徐州市居民户口簿及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子女关系证明、毕业生所在学校发放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毕业证、身份证和个人求职材料到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徐州市特困家庭毕业生推荐就业登记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各用人单位对人事部门推荐的特困家庭毕业生,要以对社会负责的态度,从保证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做到积极接收和妥善安排。对在接收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鼓励和尊重。
要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制度。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将档案、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持有关证明到当地市、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国家关于失业人员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对进行失业登记的毕业生,由各级劳动保障机构按规定免费为其提供相关就业服务。对因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六、加强就业信息服务,营造宽松的就业环境
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广泛开展毕业生就业政策宣传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服务。要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提供网上信息查询服务平台,确保双向选择机制高效运行;要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将企事业单位的需求信息及时提供给毕业生;要做好毕业生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提供参考。
毕业离校时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徐州籍毕业生,凭《户口迁移证》和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返籍落户,同时办理待业登记手续。委培、定向和联办毕业生原则上按合同到委培单位和定向、联办地区就业,其中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如解约手续完备,在徐州已经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办理就业接收手续。公安部门要及时、便捷办理毕业生落户手续。对于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改派的毕业生,应给予办理户口改迁手续。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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