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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社区就业工作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3 23:02:43 人浏览

导读: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社区服务业作为新兴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蕴涵着大量的就业机会,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创造了条件。为充分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拓宽就业渠道,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建设加强城市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社区服务业作为新兴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蕴涵着大量的就业机会,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创造了条件。为充分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拓宽就业渠道,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建设加强城市基层基础工作的若干意见》(青发[2000]15号),现就加强社区就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加强社区就业工作领导

  做好社区就业工作,是新形势下加快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社区就业工作的重要作用,把促进社区就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制定社区就业计划,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研究制定政策措施。要按照产业化、市场化的要求,依托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驻区单位,大力培育和发展不同形式的社区服务经济组织,作为吸纳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就业的载体,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同时,为促进社区就业创造条件。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社区就业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社区就业的调查研究,提出社区就业的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鼓励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的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社区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做好社区就业组织的认定工作,检查指导社区就业工作。

  二、加强街道劳动管理,拓宽社区就业渠道

  各级政府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社区管理体制要求,加强社区就业工作管理。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就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发展社区服务业,开发社区就业岗位,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就业。要把有求职要求但就业困难的大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作为社区就业的重点安置对象,纳入办事处工作的责任目标。

  街道劳动管理所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具体承担劳动保障的社区管理服务工作,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要加强辖区内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和社会劳动力的管理,为社区服务从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代管个人档案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服务,同时负责社区就业组织审查认定的基础工作。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实街道劳动管理所力量,扩大职能,逐步把街道劳动管理所发展成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社区就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等社会保障工作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服务。

  街道劳动管理所要与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密切配合,以社区服务组织为载体,广泛开发就业岗位。当前应主要从四个方面开发社区就业岗位:一是社区公共管理,包括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社区组织建设,社区治安、社区公用设施维护以及小区绿化、清洁卫生等;二是社区公共服务,包括社区文化、教育、体育、医疗、保健、娱乐等,特别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家政服务业;三是要积极开展面向驻社区单位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各类服务项目,鼓励承包经营或投资经营驻社区单位的餐饮服务、门卫保安以及各类设施维护等;四是大力发展物业管理,这是当前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潜力最大的部分。凡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都要积极推行物业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全方位的物业化管理服务。另外,对经规划批准的各类新建室内小商品市场和农贸市场,应优先安排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

  要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开办各种形式的社区服务经济实体。凡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经认定为社区就业组织的,或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个人通过开展社区服务自谋职业的,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把社区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创造的岗位统一收集起来,积极开办公益性的社区就业组织,主要用于安置“协保”的大龄下岗职工和享受城市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就业。从事社区公益性岗位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负责收集社区就业的岗位信息,街道劳动管理所负责收集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社区就业的求职信息,逐步实现对社区就业供求信息的统一管理使用。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社区就业发展

  (一)工商登记政策。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开办从事社区服务的经济实体以及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个人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的,经区(市)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统一发给社区就业组织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免费办理为期3年的临时营业执照,期满后领取正式营业执照。

  (二)税收优惠政策。经认定为社区就业组织的经济实体、个体工商业户以及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的下岗职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和省地税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发[2000]154号)精神,在2003年12月31日前可享受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优惠政策。

  (三)财政扶持政策。对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安置“协保”大龄下岗职工和享受城市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凡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月工资收入达到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以上的,每安置1人,市财政每年给予1000元补贴,用于补充街道办事处和街道劳动管理所业务经费。

  (四)劳动保障政策。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进行社区就业指导,对从事社区服务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免收职业介绍费,并按规定免费进行职业培训。

  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就业,可以实行弹性就业形式和阶段性就业制度。经认定为社区就业组织的经济实体和个体工商业户,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应按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理顺劳动关系,明确工资支付办法和投缴社会保险费办法;下岗、失业人员个人从事社区服务业,由其所在的街道劳动管理所托管,代缴社会保险费。具体政策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四、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社区就业工作

  做好社区就业工作,对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快建立有关部门分工合作,街道基层组织积极参与,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的社区就业工作机制。劳动、民政、财政、工商、税务、公安、城管、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积极协助做好社区就业工作,抓好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在推进社区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动员和组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对社区就业工作的宣传,及时宣传报道有关政策和社区就业的典型事例,引导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转变择业观念,尽快在社区服务中实现就业与再就业。

  本通知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和李沧区,其他市、区应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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