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分工方案》的通知
导读:
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分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分工方案
一、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监委、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省总工会等部门负责)。
(二)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总工会参加)。
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建设厅、省总工会参加)。
(四)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省安监局、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煤炭局、省监委、省总工会分别负责)。
(五)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参加)。
三、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
(六)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劳动保障厅、省监委、省财政厅、省法制办、省农业厅分别负责)。
(七)进一步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农业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参加)。
(八)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省劳动保障厅、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分别负责)。
(九)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劳动保障厅、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分别负责)。
四、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省工商局、省煤炭局、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参加)
(十一)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总工会参加)。
(十二)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总工会参加)。
(十三)依法将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总工会参加)。
五、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十四)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建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统计局、省总工会参加)。
(十五)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参加)。
(十六)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省卫生厅牵头,省财政厅参加)。
(十七)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省人口计生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妇联参加)。
(十八)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省建设厅牵头)。
六、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十九)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总工会分别负责)。
(二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省公安厅牵头,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农业厅、省人口计生委等参加)。
(二十一)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省农业厅负责)。
(二十二)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省法制办、省劳动保障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分别负责)。
(二十三)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省司法厅牵头,省法制办、省财政厅参加)。
(二十四)做好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农民工的权益维护工作,协调指导省监管企业做好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工作。(省人事厅、省法制办、省国资委、省劳动保障厅分别负责)。
(二十五)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分别负责)。
七、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二十六)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参加)。
(二十七)主动承接东部相关产业向中西部转移,增加农民在当地就业机会。(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十八)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农业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参加)。
(二十九)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建设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农业厅、省科技厅参加)。
八、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三十)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农业厅、省总工会参加)。
(三十一)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参加)。
(三十二)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农业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分别负责)。
(三十三)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人口计生委、团省委分别负责)。
(三十四)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省统计局、省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工商局分别负责)。
(三十五)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省委宣传部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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