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被注销则由总公司应“善后”
导读:
分公司拖欠职工王某的工资,其被注销后,总公司被法院判决承担分公司遗留的债务关系,支付王某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温州某城建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分公司)是温州某城建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下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2008年4月16日,王某与山东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9年4月16日。合同约定:山东分公司安排王某从事邹平国际物流项目管理工作;月工资7700元;如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王某工资,除全额支付王某工资报酬外,还须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2009年8月17日,王某与山东分公司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山东分公司从未支付过王某工资。2009年12月18日,山东分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2010年8月12日,王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城建公司支付被拖欠的工资。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王某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法院认为:山东分公司被注销工商登记后,所遗留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城建公司承担。《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城建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山东分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为王某发放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现王某要求城建公司支付期间的工资123200元(7700元×16个月),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所欠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30800元,理由正当。
据此,法院判决:城建公司支付王某2008年4月16日至2009年8月17日期间的工资123200元,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3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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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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