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加班工资基数可以由双方约定吗?(全文)
【问题提示】
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对于计算的基数,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其计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即得日工资,用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即得小时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劳动者在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内应得的计件工资。
依据上述规定,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加班工资基数将按照本人的基本工资来计算,即以月基本工资除以月平均工作小时数,得出小时工资标准,然后再按照《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来计算。
本案中,工厂老板安排刘师傅8月份在正常工作日加班36小时,那么应当按照小时工资的150%来计算加班工资。我们知道劳动合同约定了刘师傅基本工资是每月800元,那么按照《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的规定,职工月工作时间是167.4小时,故用800除以167.4得出小时工资为4.78元,那么可以得出刘师傅的加班工资应当为4.78×36×1.5=258.12元。故工厂老板支付其300元的加班工资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刘师傅的要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那么在本案中,是因双方对工资标准约定的非常明确,故在计算的时候也是按照相关法律进行的,但是如果刘师傅和该工厂仅约定工资标准为2200元,但是没有详细的工资划分,那么又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基数呢?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当地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规定来进行。
【律师提示】
加班工资的支付必须符合法定标准,法律不禁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是其约定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高于法律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数额。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2条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4条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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