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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合同企业不应扣压档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7 02:50:56 人浏览

导读:

(一)案由申诉方:周×,女,25岁,×棉纺厂全民合同制工人被诉方:×棉纺厂被诉方法定代表人:李×,男,50岁,×棉纺厂厂长申诉方周×于1991年12月17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提出自己和×棉纺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于1991年11月到期后,企业扣压本人档案,不给办
(一)案由

申诉方:周×,女,25岁,×棉纺厂全民合同制工人

被诉方:×棉纺厂

被诉方法定代表人:李×,男,50岁,×棉纺厂厂长

申诉方周×于1991年12月17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提出自己和×棉纺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于1991年11月到期后,企业扣压本人档案,不给办理终止合同的手续,要求公正解决。

(二)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方周×是×棉纺厂于1985年11月按国家规定招收的全民合同制工人,双方签订了为期六年的劳动合同。周×进厂后工作积极,认真学习操作技术,业务提高较快,是本厂的生产骨干。1991年11月底,周×与棉纺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向厂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棉纺厂认为,和周×同时进厂的这批工人已成为该厂生产骨干,如果终止劳动合同将影响本厂生产,遂以该厂生产、工作需要为由,拒绝与周×终止劳动合同,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并拒绝将周的档案转交当地待业职工管理处。

(三)处理结果

根据以上查实事实,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是劳动合同履行完毕,双方就不存在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9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的规定,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棉纺织厂于1991年12月31日前与周×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2.×棉纺厂将周×人事档案移交×市待业职工管理处,由周×本人办理待业手续。

3.仲裁受理费20元、处理费30元,由申诉方负担20元,被诉方负担30元。

(四)分析与评述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应终止。劳动合同的续订,是在终止原合同以后双方重新确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因此,合同的终止和续订均应符合国家法规的规定。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9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可以续订合同”。这一法规条款指明了两点:第一,合同期满即自行终止,不附带任何条件;第二,续订劳动合同,必须是根据工作需要,双方完全同意。违反这两点的行为,均是违法行为。

本案被诉方在与周×所签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与周×续订劳动合同的要求,这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要约行为,是允许的。但是续订劳动合同,不仅要根据工作需要,而且还要得到周×的同意。如若违背周×的意志,与其强行续订合同,是违法的。特别是×棉纺厂要求与周×续订劳动合同时,采取扣压职工人事档案的作法,以达到续订劳动合同的目的,这实质是一种胁迫手段。而通过胁迫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违背了一方的真实意志,违反了国家规定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因而是无效合同。因此,企业采取扣压周×档案与其续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劳动法规,应予纠正。

国务院《暂行规定》第29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工作期间,由企业负责管理;在待业期间,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管理。”根据以上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后,企业应将周×本人档案转交当地待业职工管理机构保存管理。违背以上规定的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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