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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忽视的细节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7 02:00:09 人浏览

导读:

黄女士在广东省佛山市某医院做清洁工作,于1997年12月入职,最后一个合同期为2003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2004年4月29日黄女士以身体不适为由向医院领导表明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劳动合同。不久,黄女士因工作不负责,被领导批评,于是在没有办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于5月1
黄女士在广东省佛山市某医院做清洁工作,于1997年12月入职,最后一个合同期为2003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2004年4月29日黄女士以身体不适为由向医院领导表明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劳动合同。不久,黄女士因工作不负责,被领导批评,于是在没有办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于5月10日离开医院不上班。至5月25日黄女士回医院要求办离职手续。该医院同意黄女士的要求,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并结算了她5月25日前该单位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终止了她的劳动合同,请求仲裁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合计7630元。

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受理了该案,并按先调整后裁决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结果:用人单位向黄女士一次性支付人民币3000元。双方不再享有及承担劳动关系上的权利与义务,不再追究劳动关系上的任何赔偿责任。

[评析]

根据《劳动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纪律等。本案在劳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那么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该由谁负呢?要不要给黄女士经济补偿金呢?

第一,如果黄女士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按照《劳动法》第25条给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处理。但是黄女士旷工5天,还不能以法定除名处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不可能适用《劳动法》第25条。

第二,如果属黄女士违约,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也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在劳动合同书中合同变更栏中写明:甲乙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换一句话来说,也可以认定为协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这符合《劳动法》第2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如果属劳动合同期满,根据广东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可是,用人单位没有支付黄女士5月25日后的工资,这说明合同期未满而解除了劳动合同,不适用合同期满的法律条款。

本案在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的磋商,同意调解,最后和气收场。

法律给用人单位以警示:劳动合同的期限同样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如果用人单位不注重劳动合同期限。就算是短短的几天时间,提前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者同意劳动者的意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没有明确违约的主体及其相关责任,都不可能达到经济补偿的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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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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