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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编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7 01:40:07 人浏览

导读:

申诉人:刘某,女,某市烟草公司临时合同工。被诉人:某市烟草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男,某市烟草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该烟草公司科长。案情申诉人刘某因不服被诉人某市烟草公司解除其合同一事,向该市劳动争议仲
申诉人:刘某,女,某市烟草公司临时合同工。

被诉人:某市烟草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某,男,某市烟草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烟草公司科长。

案情申诉人刘某因不服被诉人某市烟草公司解除其合同一事,向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诉。

调查核实情况1993年10月,申诉人刘某在被诉人处作临时工,但当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1994年底,该市和地区合并,地、市烟草公司因而合并。同年10月25日,刘某在“临时工使用合同”上签字。

两烟草公司合并后,烟草公司人员超编,于是决定原招用的临时工不再使用。1995年5月,被诉人以口头形式解除了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

1995年10月,申诉人以“招工计算年龄”为借口取走了合同书。

分析意见自1993年10月起,刘某即在烟草公司处作临时工,无论其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都是客观存在的。不能以“两烟草公司合并”为由而否认此事实劳动关系。

两烟草公司合并后,人员超编,则被诉人与申诉人确立临时工劳动合同关系的基础已经消失,被诉人解除与申诉人劳动关系的要求是合法的,但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申诉人。被诉人仅口头临时通知解除合同无效。应重新办理。

申诉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不当,但被诉人重新办理有效解除手续后,申诉人依《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相应的经济补偿等待遇。

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经调解不成,裁决如下:

1.被诉人烟草公司于1995年5月,解除与申诉人刘某的劳动合同有效;

2.被诉人烟草公司按8个月(合同每满1年算1个月),发给申诉人刘某经济补偿金1946.64元(每月243.33元)。同时扣除其已于1995年9月8日领取的生活费39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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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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