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并不违法
导读:
当地仲裁部门认为:原劳动部1995年实施的《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鉴于一些特殊疾病的医疗需要较长的时间,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6条和《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作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2条均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病(癌病、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因此,刘某的6个月医疗期虽过,但因其是患特殊疾病,其医疗期应顺延,如果刘某的病一直未治好,其依法可获长达24个月的医疗期(如果经申请获得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的同意,还可以在24个月的基础上顺延),所以公司在刘某患胃癌未痊愈就解除其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评析]
仲裁部门对医疗期的理解是值得商榷的。法律法规的用语都是非常严重的,我们要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对于某些特殊疾病可以延长医疗期的规定,笔者认为应把握以下几点:
(1)“可以”不等于“应当”、也不等于“必须”。从词义上看,“可以”表示许可、同意;“应当”表示应该、理所当然;“必须”表示一定要,有命令语气。从法理上说,“可以”没有强制性,“应该”、“必须”都是具有强制性的,这几个词的意义不是等同的。把“可以”视作“必须”,不“可以”就视为“违法”是不对的。
(2)“可以”是有条件的,即“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如果未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不批准,也可以不延长医疗期。
(3)“适当延长”不等于无限延长。本案中刘某的医疗期按规定应为三个月,即从2004年4月至7月,该公司为其延长了12个月,到2005年7月合同期满又延长了1个月。这时公司终止或解除刘某的劳动合同应该合法的,也是合理的,并无不妥。如果一定要延长到刘某的胃癌痊愈,那就没有期限了。因此,仲裁说“公司在刘某患胃癌未痊愈就解除其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是不妥的、缺乏依据的。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在出现有生病的情况时,公司是不能随意放弃出现重大疾病的员工的,那么就需要了解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怎样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
合同的解除一般来说都是双方当事人合意进行的,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况就是可以私自解除的,这个私自解除一般都是有补助金需要发放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解除
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都是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合同的效力就在此,就能够保证劳动者的权利,所以大家一定要签订合同噢。那么医疗期满解除合同补偿标准是什么?通知解除
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年12月1日劳动部发)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
低保户死亡后没有补助。低保是最低生活保障金,不是低保老人丧葬费补贴金,按规定没有。农村低保户被纳入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可以享受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一些扶贫政策
分包单位不可以再劳务分包。劳务分包是施工行业中的普遍做法,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但是禁止将承揽到的分包作业再分包给其他的公司,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分包行
个人清包工通常不需要资质。清包工是指业主自行购买所有材料寻找装修公司、装修队伍或者劳务公司、工程服务公司施工的工程承包方式。业主无需具备资质,装修公司、装修队伍
2022年北京社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基数范围在3613元-26541元之间,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则为5360元到29732元之间,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则为4713元到2
女性职工的社保若到了退休年龄没有缴纳够10年的,可以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补缴的手续。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
企业缴纳五险一金的费用还是可以减免的,但是需要企业主动申请减免,有关部门是不会主动对其进行减免的。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