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案例 > 工伤案例 > 任X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任X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7 10:27:43 人浏览

导读: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洛民再字第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ZZ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Z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XX,经理。委托代理人丁X、白XX,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任X恩,男,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洛民再字第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ZZ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Z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XX,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X、白XX,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任X恩,男,汉族,19X年X月22日出生,农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X江,男,汉族,19X年X月27日出生,农民。

  法定代理人于X霞,女,汉族,19X年X月23日出生,农民,系杜X江妻子。

  委托代理人张瑞喜,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洛阳ZZ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Z公司)为与被申请人任X恩、杜X江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2006年1月25日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洛开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杜X江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06年6月30日作出(2006)洛民终字第62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ZZ公司不服,向本院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均被驳回后,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8年8月1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135号民事裁定:一、指令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案进入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除任X恩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外,其余各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2005年11月29日下午,两被告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也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施工,造成原告自三楼摔落,致伤住院治疗,现因经济困难,原告的伤情还未治疗终结。为使原治疗能够继续进行,特就部分治疗费先行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医疗费50000元(截止2005年12月20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认定:2004年10月20日,任X恩和ZZ公司签订了《洛阳ZZ食品有限公司新建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任X恩承建ZZ公司生产车间和办公楼,ZZ公司负责材料,任X恩负责施工。施工人员由任X恩负责管理,工程质量、人员安全如出现问题由任X恩负全部责任,ZZ公司有权对任X恩对其工人工资的发放进行监督。合同同时还对工程款的数额和支付时间、工期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任X恩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2005年4月,合同工程完工。2005年9月,ZZ公司又将二期工程发包给任X恩,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任X恩即组织包括杜X江在内的人员开始施工,期间其个人多次从ZZ公司收取工程款。2005年11月29日在上三楼楼板时,杜X江站在三楼圈梁上调整楼板,由于圈梁部分水泥被踩脱,而现场又没有设置安全带、防护栏和阻拦网等安全措施,致其从三楼摔落到一楼,严重摔伤,被送至解放第150医院救治,目前仍处昏迷中。截止2005年12月20日24时,住院医疗费共计55108.65元。杜X江摔伤住院后,任X恩曾垫付医疗费275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受理杜X江先予执行申请,先予执行了ZZ公司20000元。

  一审判决认为:杜X江处昏迷中,其配偶作为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代杜X江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虽然导致杜X江摔伤的工程不属于2004年10月所签合同内容,但庭审中的证人证言及任X恩领取工程款并负责施工管理的行为,足以证明ZZ公司二期工程仍是由任X恩个人承包。任X恩组织杜X江在其承包的工地干活,与杜X江形成雇佣关系,任X恩作为雇主,对杜X江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ZZ公司作为一个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发包的是公司生产车间和办公楼,依法应当发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单位,其知道也应当知道任X恩没有相应资质,也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却将工程发包给任X恩个人,依法应当对雇主任X恩所负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合同中关于人员安全问题由任X恩负全部责任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杜X江在事故发生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知到在三楼施工的危险性,却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其个人主观上有过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任X恩在根本没有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包工程,组织人员施工,既不对雇员进行安全教育,又不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对该严重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杜X江诉求任X恩及ZZ公司先行赔偿部分医疗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任X恩赔偿原告杜X江医疗费35000元。二、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洛阳ZZ食品有限公司对以上给付承担连带责任(已先予执行的20000元执行时从中扣减)。四、驳回原告杜X江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10元,先予执行费770元,其他费用804元,合计3584元,由被告任X恩和洛阳ZZ食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2724元,原告杜X江承担860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杜X江不服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杜X江主观上有过失,由此判令杜X江承担部分责任是错误的,依法应予纠正。

  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与一审判决相同。二审判决认为:杜X江与任X恩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事故隐患遭受损害,属特殊侵权纠纷,对此,雇主应当证明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才能减轻其责任,但本案中,任X恩并未举证杜X江在受损害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原审判令杜X江自己承担部分责任不当,应予纠正,ZZ公司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关于任X恩前期垫付的27500元,因杜X江起诉所依证据显示截止2005年12月20日24时花医疗费55108.65元,其中包含任X恩所支付的27500元,对此应予扣除。同理,对于原审先予执行ZZ公司20000元,也应予以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一、维持(2006)洛开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第四条;二、变更(2006)洛开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条为:任X恩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杜X江医疗费7608.65元,ZZ公司对此负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2010元,先予执行费770元,其他费用804元,合计3584元,由任X恩和ZZ公司共同承担2284元,由杜X江负担1300元。二审受理费2010元,实支费804元,共计2814元,由杜X江承担1300元,任X恩和ZZ公司共同承担1514元。

  ZZ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河南省建设实业总公司第一分公司第四直属项目部负责人任X恩,多年来一直在我公司以河南省建设实业总公司的资质承包建筑项目。工程决算均盖河南省建设实业总公司第一分公司第四直属项目部公章,足以证明建设合同的承包人应为河南省建设实业总公司而非任X恩个人,人民法院应追加河南省建设实业总公司参加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撤销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6)洛开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和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洛民终字第623号民事判决,对本案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杜X江的诉讼代理人要求维持二审判决,驳回ZZ公司的再审请求。

  再审查明:再审庭审中,ZZ公司举证证明:1993年9月,河南省建设实业总公司向工商局申请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河南省建设实业总公司第一工程公司,1999年1月,该公司名称变更为河南省建设实业总公司第一分公司。ZZ公司还举证:2005年1月22日ZZ公司办公楼工程决算书上盖有河南省建设实业总公司第一分公司直属项目部的印章,欲证明:任X恩是河南省建设实业总公司第一分公司第四直属项目部负责人,2004年,任X恩持河南省建设实业总公司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与ZZ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另查明:2007年7月30日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作出(2006)洛开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判决任X恩赔偿杜X江各项费用659984.42元(本案判决数额已扣除),ZZ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宣判后,ZZ公司以与本案再审同样的理由上诉,本院2008年3月4日作出的(2008)洛民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以“ZZ公司提交的决算书是办公楼决算书,而本案涉及的任X恩承包的工程是生产车间,与该决算书中的工程不是同一工程”为由,驳回ZZ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其他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无异。

  本院再审认为:ZZ公司不能举证证明任X恩承建的生产车间工程是以河南省建设实业总公司第一分公司第四直属项目部的名义承包的,其再审请求的证据不足,理由不成立,再审请求不予支持。本院二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二条和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06)洛民终字第623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付X起

  审判员:徐X卿

  审判员:李X宁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常X锋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