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部门处理过的劳动争议还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吗?(全文)
导读:
【问题提示】
【案情】
李鸿系长春市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担任该公司技术员。由于工厂生产性质比较特殊,因此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上班的必须向工厂主管厂长请假,如果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来上班,视为旷工。一个月累计旷工10天或者连续旷工5天者,工厂将予以除名。2002年4月5日,李鸿在上班期间接到家人打来的电话,说其住在成都的父亲病危。情急之下,李鸿没有向主管厂长请假就匆匆回成都老家了。3天后,李父去世,李鸿又在老家处理了父亲的丧事5天。由于万分悲痛,李鸿一直没有想起来向工厂请假一事。4月15日,李鸿回到长春,这才想起来自己没有请假,于是赶紧打电话给主管厂长说明情况,但厂长表示由于他严重违反工厂规章制度,已经将其除名。李鸿解释说自己虽然违反了厂规,但是事出有因,希望厂长能重新处理。厂长则表示虽然情有可原,但厂有厂规,不能因为一个人而破坏了工厂的制度,否则今后无法照章办事。李鸿认为厂长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和自己有私怨,这是公报私仇,于是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部门认为李鸿的情况特殊,应当从宽处理,但工厂坚持不从。5月27日,李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但工厂表示这件事已经由信访部门处理过了,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符合仲裁受理的范围,遂依法做出了相应的裁决。
【案例分析】
所谓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来信、走访和电话等形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合理要求,依法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活动。通过合法的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同样也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本案中,李鸿和工厂的劳动争议虽然经过了信访部门的处理,但是该处理并不阻碍当事人通过合法的争议处理程序继续要求有关部门处理争议。也就是说,判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不应该受理李鸿申诉的标准并不是该争议是否经过其他机关和部门的处理,而是该争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仲裁受理条件,如果符合法定的条件,即使已经由其他部门进行了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仍然有权受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具备的条件是:(1)申诉人必须与劳动争议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申诉必须在规定的仲裁时效内提出;(3)必须有明确的被诉人和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根据;(4)必须属于劳动争议受理的范围;(5)受理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争议案件有管辖权。
李鸿和工厂因除名发生的争议符合仲裁受理的条件,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作出相应的裁决。
【律师提示】
诉讼程序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劳动争议案件实行的是仲裁前置程序,而不是其他的法律程序。
【法律依据】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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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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