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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部门换岗是单方变更合同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0 07:31:50 人浏览

导读:

调换岗位后增考核任务要求解约并获经济补偿被驳回基本案情因调换到新岗位后有业务考核任务,固定工资变为绩效工资,员工要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为是否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打起了官司。李女士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她的工作岗位在销售部门,她原在公司销

  调换岗位后增考核任务 要求解约并获经济补偿 被驳回———

  基本案情

  因调换到新岗位后有业务考核任务,固定工资变为绩效工资,员工要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为是否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打起了官司。

  李女士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她的工作岗位在销售部门,她原在公司销售部任助理职务,产假期满后,公司安排她到电话销售部,李女士对这个安排不满,就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诉。

  经裁决,公司应支付李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5万余元。

  公司对该裁决不服,起诉要求不支付李女士经济补偿金。理由是单位安排李女士的工作岗位不违反法律规定,如果她不愿到岗,可在家待岗,双方劳动关系仍存续。

  李女士则称,公司安排她的新岗位附有业务考核任务,如不能完成任务,工资数额不能得到保障,实际上将原来的固定工资变更为绩效工资,应视为变更劳动合同行为。她既不接受新的岗位安排,也不同意待岗,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东城法院经审理,判决李女士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需支付李女士经济补偿金。

  法官析案

  王伟法官:劳动合同约定李女士的工作岗位在销售部门,现在公司仍安排她在销售部,这个安排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不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李女士以新岗位附有业绩考核任务、其工资报酬不能得到保障为由,不同意公司的工作安排,也不同意待岗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

  经向李女士释明,李女士仍坚持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对此公司也表示同意,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鉴于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中无过错,而李女士提出并坚持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公司不需向她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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