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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定期劳动合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4 07:35:54 人浏览

导读:

什么是不定期劳动合同?它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呢?不定期劳动合同要怎样解除或终止呢?针对这些问题,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什么是不定期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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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不定期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我国劳动法并未对不定期劳动合同作出明文规定,但实际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不定期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期满后,未重新订立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二、不定期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如下:

  事实上不定期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不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有效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它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

  首先,不定期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了合同期限的确定标准,即约定的合同终期为不确定的终止时间,它并不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其次,合同效力不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效力终止的附款成就之前,该合同持续有效;附款成就之时,合同效力才消灭。

  由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效力终止的附款不明确也不肯定,其实质是双方放任合同持续有效的意思表示,因此,除法定的合同解除或终止情形之外,其效力原则上不得终止。

  另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同于人们经常误解的长期合同或终身性合同。终身性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以一方的生存结束为合同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它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区别在于:

  首先,在劳动关系中不存在终身性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不能是劳动者的生存期,劳动合同的最长期限是至劳动者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并且在此期限内,如存在双方可解除、终止的法定情形,劳动合同的效力可提前终止,而终身性劳动合同的期限可至一方生存期结束。

  其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是未来可能发生的,也可能不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因此,它是附解除条件的劳动合同。而终身性劳动合同以一方的生存期为合同的存续期限,为附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不定期劳动合同的终止

  对于不定期劳动合同,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履行,但必须给予对方合理的通知期。任何一方均可以在提前30天通知对方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因为这种行为实质上就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对劳动合同后形成的不定期劳动关系,尽管司法解释上用的是“终止”一词,但应当理解为“解除”,否则就会使用人单位因为不订立劳动合同而受益。

  另外,由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是“以原条件继续履行”,而非新合同的重新订立,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按劳动者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订立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终止,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什么是不定期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不定期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的有效期限等方面都有着区别,不定期劳动合同的签订双方任意一方可随时提出终止履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快车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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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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