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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注销后继续用劳务派遣工应签合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1 09:52:06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因劳务派遣单位关闭、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致使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用工单位继续使用该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以下由法律快车编辑为你介绍相关案例。事件经过2013年2月,章丘某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季某到某用工单位从事驾驶

  核心内容:因劳务派遣单位关闭、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致使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用工单位继续使用该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以下由法律快车编辑为你介绍相关案例。

  事件经过

  2013年2月,章丘某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季某到某用工单位从事驾驶员工作,派遣期限为1年。9月,劳务派遣单位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注销并得到批准后,随即将该消息通知了用工单位,但季某仍然留在用工单位继续工作。12月30日,季某被某驾驶培训学校录用,遂向用工单位提出辞职,并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要求用工单位支付10月至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专家解说

  法律快车专家认为,根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3条规定,因劳务派遣单位关闭、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致使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用工单位继续使用该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劳务派遣单位注销时间是9月30日,用工单位应当自10月1日起的30日内与季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应当支付季某11月和12月期间的双倍工资。

  经调解,用工单位当日便支付了季某11月和12月的双倍工资差额3000元。

  劳动合同中的劳务派遣规定:

  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

  1.劳务派遣人员在派往甲方工作期间,其日常管理工作、安全教育、月评、季评及年度考核等均由甲方负责落实;[page]

  2.劳务派遣人员在派往甲方工作期间,享有甲方规定的福利、劳保、工作、学习、休息等待遇和评优、评先等权利。

  工伤事故处理

  1.甲方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2.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承担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以及协调工作,甲方应积极配合。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结束后,由甲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3.因发生工伤而引起的所有费用,除社会保险机构按政策规定支付外,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支付,乙方负责办理;

  4.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在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甲方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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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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