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经济补偿金、违约金的区别
导读:
核心内容:本文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在劳动合同中关于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三者的区别所在。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以供参考。
[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没有惩罚性,支付的主体是用人单位)
例:小王于2000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7年7月1日,公司与小王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如何理解该款的规定呢?
问题一:2008年6月30日合同终止,公司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适用该规定,按照之前的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小王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小王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6月30日期满终止,年限正好6个月,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补偿基数按照小王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如果小王的劳动合同是2008年4月30日到期,自2008年1月起至4月30日,年限不足6个月,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小王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问题二、双方正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根据过去及现行法律规定均应给付经济补偿的,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答:实行分段计算的方法。
一种:实施基数和期限均分段的计算方法,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计算。 此前用481号文件所规定的基数及计算方法计算;此后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基数及计算方法计算。(主要考察基数的不同计算口径:因为根据481文件对于三种情形涉及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与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作比对)。
一种:实施期限分段计算方法: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计算。此前用481号文件所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满一年按一个月计算,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此后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满一年按一个月计算,满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按半个月工资计发)。
问题三、如果2008年5月30日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答:对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一种算法:本案中如果小王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按照小王2000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正好7年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8个月×月工资(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支付赔偿金为月工资×0.5个月×2倍。即A+B*2
一种算法: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经济补偿金,两者相加之和乘以2---为赔偿金:(A+B)*2
一种算法:以《劳动合同法》规定为准,不实行分段计算,按照劳动者入职时间到最终解除时间确定是否符合(满一年按一个月,满半年按一个月,不满半年按半个月工资标准)计算结果*2---为赔偿金。
举例:小王2007年4月入职,合同期限三年,2008年6月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应当向小王支付赔偿金。
小王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为14个月,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获得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以此数额*2=赔偿金。这种情况下,就没有考虑481号文件的规定。
[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主体是劳动者)[page]
案例介绍:小王于2006年6月份入职一软件公司,软件公司与小王签订了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为人民币3000元,合同期限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条款,乙方(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甲方(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小王觉得该公司不适合自己发展,想解除劳动合同,但又担心要承担违约金,所以一直未向公司提出。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劳动者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即违反服务期约定及竞业限制义务,小王看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后,认为自己的情况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金责任的情况,于是在论坛发帖咨询如下问题:1、我与公司约定的违约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违约条款是否自动失效?2、我在2008年1月份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我是否需支付公司20000元违约金?
【解读】: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理论,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即使部分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应当视为有效,应当继续履行。这样也可避免劳动关系发生大的波动。本案中小王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系2006年5月31日签订,按照合同签订时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10.31)规定:“三、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小王月薪3000元,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20000元未超过小王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因此根据北京市的地方性规定,属于有效约定。劳动合同法规定新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新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所以小王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后仍继续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双方仍受劳动合同条款的约束,小王如果未与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2008年1月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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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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