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亟需突破维权瓶颈
导读:
劳务派遣 社会价值与负效应孰轻孰重
中国政法大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郑尚元认为,劳务派遣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劳工团结权受制约,团体维权存在阻碍。在劳务派遣所形成的雇用关系和使用关系中,派遣方的雇主和要派方的使用者之间存在着三角关系,员工如何结社,在哪里结社,工会组织的斗争权的义务主体是派遣方还是要派方?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问题,需要予以解决。而且劳务派遣造成职业不稳定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人为的使本可以直接雇用的劳工转换成派遣劳工,劳工的命运则更加难以预测。同时,劳务派遣职工的社会保险权利难于保障,发生纠纷难于梳理。
但是,弹性工作的增多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高度后的自然现象,这些工作既为社会所必须,用人单位又不可能为这些工作设置岗位,雇用专人。在这样的背景下,由派遣机构将这些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组织起来,形成整体团队,服务更广阔的市场是劳动派遣的生命力的又一个表现。因此,郑尚元认为,劳务派遣是满足派遣方、要派方和劳动者各方利益的雇用形态,虽然也有滥用劳务派遣的情况发生,但是仍然不能否认它内在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现在需要的是在有关劳动派遣的法律制度中寻找满足上述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尤其是维护本身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权益,使其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得以充分发挥。
劳务派遣 规范发展应寻求合理定位及正确路径
劳务派遣产生的社会关系和以往的雇用关系比较更加复杂,适用以往的劳动法律制度难以处理相关纠纷,制度设计如果存在漏洞或立法的价值取向出现偏差,将对劳动领域的雇用实践带来无数的纷乱,并进而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郑尚元认为,劳务派遣的规范发展需寻求合理定位以及正确路径。在立法方面应当在理论与实践上有一定积累时再展开。国家立法不必仓促上阵,而应该以相关政策指导实践,强化行政引导作用,短期内对一些劳务派遣机构损害劳务派遣工的行为加大干预力度,同时,国家立法应该集中时间,确定立法模式,展开立法考察,作好制度引进与借鉴以及立法技术的积累,认真进行理论分析与研究,在业界、劳工、政府及学界各方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尽量趋利避害,以利“良”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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