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导读: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事实劳动关系是相对合法劳动关系而言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的劳动关系,一种是按《劳动法》要求通过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即合法的劳动关系;另一种是通过各种不规范的方式建立的劳动关系,通常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对待由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 [1995>309号 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仲裁委员会处理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时,应按照《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 第4条规定办理,即首先应督促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签订、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其次要区分双方当事人在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过程中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可按照补签的合同和双方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责任的大小,予以妥善处理。对当事人拒绝补签合同,以及同意终止劳动关系的,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处理。
而劳务关系是指通过签定“劳务合同”或“劳务契议书”建立的一种民事或经济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在于:首先,劳务关系是通过合法程序形成的。其次,事实劳动关系与合法劳动关系一样,由劳动法调整,而劳务关系则由民法、经济法和经济合同法来调整。劳务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合同主体不能向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亦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不是向法院起诉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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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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