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保险 > 失业保险 > 下岗失业人员免费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管理

下岗失业人员免费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管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9 16:46:52 人浏览

导读:

1、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免费职业介绍的机构:(1)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2)具备资质和良好信誉,经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委托的其他职业介绍机构。2、免费职业介绍补贴的资金来源:(1)地方财政安排;(2)上级财政补助;(3)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失

1、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免费职业介绍的机构:

(1)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

(2)具备资质和良好信誉,经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委托的其他职业介绍机构。

2、免费职业介绍补贴的资金来源:

(1)地方财政安排;

(2)上级财政补助;

(3)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补贴资金;

(4)资金的利息收入;

(5)其他多渠道筹措的资金。

3、免费职业介绍的对象是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4、免费职业介绍的内容是指,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求职登记、职业介绍、信息咨询等免费职业介绍服务项目;积极协助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开展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将免费服务对象和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免费职业介绍的补贴标准与介绍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成效挂钩;具体标准是:

(1)免费介绍下岗失业人员现实再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2年以下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人60元标准补贴;

(2)签订2年以上(含2年)3年以下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人80元标准补贴;

(3)签订3年以上(含3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元标准补贴。

(4)介绍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对应上述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补贴标准,按介绍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每人增加20元补贴。

6、开展免费职业介绍的机构向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补贴时,应出具以下申报材料:

(1)《安徽省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

(2)介绍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

(3)《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人员登记证明;

(4)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签订并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认定)的劳动合同(协议)复印件;

(5)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和帐号;

(6)当地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委托的省属职业介绍机构,申请免费职业介绍补贴,按上述要求向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申请。

7、劳动保障部门接到职业介绍机构申请报告,应按有关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和被介绍人员进行认定,并按规定标准进行审核、汇总。

8、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的材料应及时转送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审批后,按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补助数额将资金从再就业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至开展免费职业介绍的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9、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劳动保障部门应在经介绍实现再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上签注,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相关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10、职业介绍机构要按照规定申领职业介绍补贴,并接受财政、劳动保障、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发现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参见: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的通知(财社[2003]457号)

发布日期: 2003年7月1 日

执行日期: 2003年7月1 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