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直接发给职工 缴纳社保的义务仍在
导读:
核心内容:用人单位即使与职工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单位将社会保险费发给职工本人,也会因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导致该合同条款自订立之日起无效。以下由法律快车编辑为你介绍相关案例。
基本案情
朱某为寿光某单位职工,近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称,单位未给其缴纳2008年3月至2013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要求单位依法补缴。
监察人员核实时,该单位声称朱某认为收入较低,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就把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以现金形式发给了朱某个人,因此不能追究单位没给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并提供了工资发放表。经监察人员耐心、详细地解释法律、法规,企业最终认识到必须为朱某补缴社会保险费。
法律解释
《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的法律义务。用人单位即使与职工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单位将社会保险费发给职工本人,也会因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导致该合同条款自订立之日起无效。无效的合同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的免责依据,用人单位仍需承担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企业逃避缴纳社保义务惯用的手段
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劳动法》第7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一些用人单位出于自身利益,常常采用偷、逃、拖、欠等方式来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
1、被公司以种种额外福利的名义分批发放。原来,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是按照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公司以额外福利形式代替工资,无疑降低了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2、公司却一直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甚至对外称其是自由职业者,即独立工作,不隶属于公司,只是必要时临时请来做事。目的,只是为了让员工以自由职业者身份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只给一定补贴,以逃避自身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3、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附加了一个条件,要其提供“协保”证明,即证明自己是某单位的下岗职工,仍与单位保留着社会保险关系。当员工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也未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理由为她是“协保”人员,公司不必为她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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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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