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案例 > 其他 > 法院判公司给离职员工“兑奖”

法院判公司给离职员工“兑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8 08:38:35 人浏览

导读:

公司年会抽奖设特等奖,中奖员工子女接受教育费用将由公司承担,直至研究生毕业。员工张先生有幸中奖,但公司却屡次拒绝支付其子女的教育费用。昨天上午,朝阳法院一审认定奖品是公司激励员工的福利,应兑现承诺给付张先生孩子的教育经费。张先生

  公司年会抽奖设特等奖,中奖员工子女接受教育费用将由公司承担,直至研究生毕业。员工张先生有幸中奖,但公司却屡次拒绝支付其子女的教育费用。昨天上午,朝阳法院一审认定奖品是公司激励员工的福利,应兑现承诺给付张先生孩子的教育经费。

  张先生称,2006年他入职史泰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史泰博公司),担任采购部总监。2008年1月,在公司年会上,他抽中特等奖——“史泰博·中国教育基金”,奖项规定,中奖者子女从获奖当年起至研究生毕业,全部教育费用将由该基金承担。

  张先生喜出望外,随后手持奖券要求公司兑现承诺,负担儿子在朝阳区外国语学校的费用,但屡次遭到拒绝。去年11月,他愤而辞职,并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史泰博公司兑现中奖承诺,支付儿子的教育经费2.5万余元。

  法庭上,史泰博公司代理人称,“史泰博·中国创始人教育基金会”是公司部分高管在2008年设立的,是他们的个人行为,不是公司行为。公司高管在年会上的抽奖行为,后果应自行承担。

  这名代理人还说,张先生在离职时,已经拿到了13万余元的补偿金,他的诉求已经得到了解决,不能背信弃义再要钱。

  法庭审理后认为,“史泰博·中国教育基金”并不能与史泰博公司的经营行为完全独立开来,是公司激励员工积极性的一种方式,张先生所获的教育基金奖励,性质上应该属于用人单位为内部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如此看来,张先生符合该福利待遇设定的条件,现要求公司负担教育费用没有问题。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最终,朝阳法院判决史泰博公司给付张先生子女的部分教育费用2.2万余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